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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生暂行条例
m.folksfolks.com 2009-10-15 15:45   来源:国防教育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军队院校招生计划,依据《全军军官院校训练任务规划》和干部队伍补充更替的需要制定,由干部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下达;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面向本系统的招收士兵学员计划,由该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计划,会同司令部下达。

招收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学员的计划,由总政治部会同国家教育委员制定。

第四章 招生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招生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士兵考生,必须听党的话,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祖国,立志献身国防事业,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服从命令听指挥;工作积极,有培养前途。地方普通中学考生,必须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报考机要专业的考生,必须符合中央军委关于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审查条件。

(二)士兵考生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高中毕业士兵考生数量不足时,可以允许具有初中毕业文体程度的士兵报考指挥专业三年制中专班。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报大学本科或者专科班的,应当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中专班的,应当具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

(三)报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服现役须满一上以上;招考其他专业的士兵,股现役须满两年以上。士兵考生一般应当在本师级单位服役满一年。地方普通中学考生一般应当是应届毕业生。

(四)报考机要、技术侦察、护理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上;报考其他专业的士兵,年龄应当在二十二岁以下;入伍时年满二十岁的高中毕业士兵,年龄可以放宽到二十三岁(均截止当年一月一日)。少数民族士兵,年龄可以放宽一至二岁。

地方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二十岁以下;初中毕业的考生,年龄应当在十六岁以下(均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五)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未婚。

第十四条报考初级指挥专业的士兵,应当具有培养为基层指挥军官的基本素质,在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建制连队战斗班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满一年(截止当年九月一日)。

海军、空军及兵种的初级指挥专业,在班长、副班长考生数量不足时,士兵骨干也可以报考。

第十五条报考体育、新闻、文学艺术等专业考生的其他条件,由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具备报考基本条件、德才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优秀士兵,可以限额免试保送入军队院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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