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凡入区项目的业主与工业园区签订投资合同后,只要提供所需资料,企业的注册登记和项目建审均由工业园区无偿代办。
2.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有关部门对区内企业的各项日常检查,一律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由工业园区统一安排。入区企业对有关部门、工业园区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市长公开电话、市机关效能办、工业园区管委会投诉。
3.对入区工业项目实行地价优惠。工业园区提供“七通”(开通道路、给水、排水、排污、电力、电信、广电)工业用地,原则上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转让。开发初期的一年内,按每亩5万元优惠价出让。对先期入园的项目给予特别优惠;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个案处理。工业园区土地使用也可实行租赁制,租金标准根据土地开发成本和银行同期利息确定(具体方案另行确定)。
4.提供工业生产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标准厂房一律按不高于成本价的九折优惠出让。企业购买标准厂房时,经申请,可以首付50%,向银行申请5-10年期按揭贷款50%;租赁首期标准厂房的投资者,可享受降低物业管理费等优惠。
5.降低设立企业的门槛。注册资金不低于3万元的,即可申办科技型企业;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公司注册资本允许限期一年内分两期注入,首期注册资本不低于50%。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可作为无形资产参与项目投资,入股比例最高可达35%(另有约定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对入区工业企业实行财税优惠。
(1)生产性项目出口产品的增值税实行优先退税政策。
(2)拥有专利、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其构成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由工业园区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生产;之后两年,减半安排。
(3)科研机构高新技术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的转让,经税务部门批准,免收营业税和所得税。工业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4)对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底前,按法定税率(17%)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费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工资支出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企业为验证、补充相关数据,确定完善技术规范或解决产业化、商品化规模生产关键技术而进行中间试验,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中试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关键设备、测试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6)工业园区每年按可用财力3—10%设立创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等。
(7)鼓励老企业迁入工业园区。迁入园区后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老城区企业土地改变用途,其土地出让或转让的土地收益留给企业用于搬迁。
7.对入区工业企业(项目)实行规费优惠。
(1)2003年至2005年工业园区内企业免收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工本费除外);2006年至2008年减半收取;对总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个案报市政府审批,予以特别优惠。
(2)在工业园区建设初期(2年内),工业用水按省物价部门批准价格优惠20%;工业用电在物价部门确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峰谷分时电价、扶持产业分类优惠电价、能源替代优惠电价、丰水期水电优惠电价、节日优惠电价等。
(3)市级管辖权限内的地产、房产、会计、审计、环评等中介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低限收取。
8.为项目业主、科技人才提供优惠待遇。
(1)入区企业的业主,其符合迁入市区条件的家属子女可免费迁入市区落户,其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子女可由教育主管部门安排在城区就学。
(2)企业引进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其家属子女户口可以随迁,并帮助其解决子女入学问题。
(3)入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予保留,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聘任。入区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职称评审(考试)条件的,均可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入区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可存放市人才服务中心或市劳动就业管理处,企业员工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9.实行激励政策。
(1)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和奖励机制。市政府每年向市直部门下达招商引资任务,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制度。市政府在每年新增地方财政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对引进项目有功单位、社团、企业、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2)对实现年税收7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工业园区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价值30万元的住房一套;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被评为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3万元;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企业1万元。
10.工业园区内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优惠待遇。
11.本优惠政策由闽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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