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通过全国首部地方林权登记法规
集体林地拒签意见不影响登记
发好证,既是林业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林农权利的基础。从实际情况来看,当前各地林权登记发证做法仍不统一,还不能完全适应深化林改的需要。
《条例》对林权登记的申请情形、条件、公示等程序进行了规范。特别规定,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不影响申请林权登记;在登记事项错误的情形下,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林权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可以依法申请异议登记等。这些规定极大地方便了林农登记申请。
延伸阅读:
我省涉林立法数量居全国前列
记者获悉,《条例》通过后,我省共有8部涉林地方法规,多项为全国首创、数量居全国前列。
2003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005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将原来仅调整森林资源的转让行为扩大到调整包括转让在内的各种森林资源流转形式。
2006年,我省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任务后又率先推进配套改革。
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并通过《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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