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新闻> 林权专题> 媒体关注 > 正文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m.folksfolks.com 2009-11-30 17:17   来源:福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这是我国首部林权登记地方性法规

首创林权预告登记制度

26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林权登记地方性法规,法规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27日,省人大常委会就该法规召开新闻发布会。

《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的许多制度设计,都带有原则性和创新性。特别是条例作为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专门就林权登记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其中有许多制度是根据物权法中的相关规定来设计的,如对“预期均山”实行预告登记、对共有林权分别发放林权证、对登记错误的实行异议登记以及对林权进行抵押登记等。

条例设置了预告登记制度是一大特色。林改前,我省一些村集体以各种方式将集体山林流转给企业或个人,造成林改时已无山可分。为此,有些地方开展了“预期均山”活动,即对已经流转出去的集体林地在其流转期限尚未届满的时候,提前明确该集体林地到期后的承包经营权。条例规定:“对已经采取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发包的集体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签订集体林地使用协议的,可以依法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预告登记”。条例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再发包该集体林地。

针对林权登记发证时现实存在的林权权利人(主要是村委会)经常不愿签注意见,导致发证困难的现状,条例为了体现市场效率原则和维护林农权益,规定“使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单位和个人申请林权登记,需要征求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的,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应当签注意见;拒绝签注意见的,不影响林权登记”。

鉴于林业生产的特殊性,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共有林权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依然存在,为保障共有林权人的权利,法规规定林权权利人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林权登记,共有林权应由共有林权权利人共同申请登记,县级以上政府应向共有林权权利人分别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


责任编辑:陈楠
相关新闻
更多>>视频现场
相关评论>> 
 赶集网  火车票  福州分类信息  福州租房  福州二手房  福州招聘  福州兼职  福州二手  福州二手车  福州公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