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案件,四份判决书共涉及五名被告,其中两名原为村党支部书记,他们利用手中职务之便,把村集体用地当做摇钱树中饱私囊,或是挪用集体资金。最终,他们都没有逃过法律的严惩。
移花接木 挪用资金1000万
冯某从2001年12月开始在洪塘信用社工作,因办理贷款业务认识了信用社的大客户胡某。胡某个人办了企业,资金紧缺时,常找冯某帮忙贷款。两人认识后经常一起吃饭、娱乐,关系不一般。
2005年下半年,胡某公司的银行贷款到期需要转贷,便找冯某帮忙。冯某因为工作关系知道洪塘村账户上资金比较多,就打电话给当时任洪塘村的党支部副书记、洪塘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洪某,请他帮忙借钱转贷。洪某没有直接答应。
2005年8月,冯某陪同胡某到洪某的办公室,向洪某提出借洪塘村的资金用于胡某公司资金周转的请求。洪某指出村里的钱借给企业是违反规定,怕被街道和村里发现。冯某提出其会利用在洪塘信用社工作的便利条件,改掉信用社提供给村里的对帐单。洪某便答应了借款请求,此后多次将村土地征用补偿款借给胡某,胡某多次送冯某现金和香烟以表感谢,并托冯某转交现金和香烟给洪某。
2006年12月,胡某的公司急需1000万元资金,便又通过冯某向洪某借钱。因为数额较大,冯某一方面自己劝说洪某,另一方面让洪塘街道下沈村党支部书记许某出面共同说服洪某。最后,洪某、冯某、许某商定为应付上级部门检查,表面上由许某以下沈村的名义向洪塘村借款,由冯某改掉该信用社提供给洪塘村的对帐单。
至2006年12月26日,洪塘村经济合作社帐户余额为133 20 213.18元,其中500万元系洪塘街道办事处为支持洪塘村购买村发展留用地,于2006年10月18日以暂借形式拨给洪塘村,并要求洪塘村不得将这笔钱挪作他用。
12月26日,洪某指使村出纳王某(另案处理)开具1 000万元金额的转帐支票,通过下沈村支书许某转交,并由许某以下沈村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据给洪某,冯某则篡改洪塘信用社提供给洪塘村的对帐单。该1 000万元中,1 679 786.82元系洪塘街道办事处拨给洪塘村的暂借款,8 320 213.18元系洪塘村的集体资金及向小郎家村的借款。同月31日,在洪某的再三催讨下,胡某分几笔归还了这笔借款。
2008年12月,经群众举报,洪某、许某、冯某和胡某移花接木的把戏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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