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一发动全身 两村官还有其他罪行
洪某、许某二人伙同他人挪用1000万资金的事情经举报被调查之后,两人其他的犯罪事实也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明,许某于2005年4月起任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下沈村党支部书记、下沈村经济济合作社社长。2005年7月至2008年10月,许某利用其担任下沈村党支部书记兼经济合作社社长的职务便利,应宁波某装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周某的请求,为其在资金不足情况下以较低价格购买下沈村一处占地面积为12.6亩的厂房提供帮助。后由于周某资金不足,相关抵押贷款没能办下来,其购买下沈村厂房的企图最终未能实现。
2006年,周某提出向许某借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二人经商量后,由许某将宁波波达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付给下沈村的土地租赁款45.05万元和欠款55万元的二张转帐支票截取,交于周某用于经营活动。案发后,周某退缴了挪用的全部资金。
许某为周某提供帮助期间,先后10次收受周某贿赂18.2万元,8次向周某索贿17万元,索贿的借口五花八门,比如要请客吃饭钱不够、打麻将钱不够、要还银行贷款利息等等不一而足。2005年下半年,许某还将弟弟家种的40箱梨和10箱葡萄给周某,让他去推销,后收取水果费1.5万元(水果市值3000元左右)。
而洪塘村支书洪某则被查明,还有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两名村官数罪并罚 其他涉案人员均受到法律制裁
江北法院在同一天分别对五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洪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非法所得80000元予以追缴,职务侵占50000元予以退赔。许某,犯挪用资金罪、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非法所得352000元予以追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同时,冯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胡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周某,犯行贿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何蒋勇 罗小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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