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立法从摸石头过河到日趋完善
m.folksfolks.com 2009-12-21 17:50  李晶晶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荷兰东印度公司是世界上第一家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它在荷兰的6个海港城市设立了办事处,其中,在阿姆斯特丹发行的股票数量占总数的50%以上。当时,几乎每一个荷兰人都去购买这家公司的股票。

那是17世纪。

旧中国的股票,大多数的人是从作家茅盾的《子夜》里知道些微。而新中国股票市场的启动,已经到了上世纪80年代中叶了!

故事的开头是这样的——

“小飞乐”,引起大轰动

时间:1986年11月14日地点:北京,人民大会堂

邓小平在会见率团访华的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董事长约翰·范尔霖时,送给他一个特殊的礼物——一张“飞乐音响”股票。这张股票俗称“小飞乐”,面额50元人民币,是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于1984年发行的。它是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开发行的第一支股票。邓小平此举引起了海内外的极大轰动。国际媒体称其为“中国与股市握手”,而国内关注着刚刚起步的证券市场的人、尤其是刚刚涉足股市的股民,也因此吃了一颗定心丸。

当初,这件事还有个小插曲——赠送给范尔霖的这张股票上,写的不是他本人的名字,而是时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周芝石的名字。范尔霖坚持要为这份珍贵的礼物过户,特意改变行程,奔赴位于上海的静安证券业务部亲自办理了股票转让手续。

是时,中国的证券市场刚刚萌芽,距1990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双双挂牌尚有4年的时间,其相关法律规范更是极不完备。

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于1998年底审议通过,并于1999年7月实施。从起草到最终通过审议用了近7年的时间。起步晚,进步快——这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描述,这六个字对证券立法也同样适宜;但,还要加上三个字:争论多——

研讨会上的“两委”之争

时间:1994年3月底

地点:北京,雅宝路空军招待所

“雅宝路空军招待所证券法研讨会”在证券法起草过程中是一个很重要的事件。就在此次会议上,因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的草稿,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的草稿有很大不同,引发了分别支持两个版本的专家学者们的激烈争论。据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介绍说,当时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

其一是,《证券法》是否应当调整证券发行?这也是当时争论最为激烈的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股票发行是设立公司和公司增资的必要行为,公司债券是公司筹资的一种途径和方法。因此,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主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而股票、公司债券的交易行为,则主要由证券法作出规定。“既然《公司法》已对股份和债券的发行作了规定,就没有必要由《证券法》再对证券的发行市场作出规定”。刘俊海说:“相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当既管证券的发行,又管证券的交易。”

其二是,证券立法应当一步到位,还是分阶段推进立法?支持财经委版本的观点多数为经济专家。刘俊海说:“他们以提升证券市场的效率为目标看待《证券法》,认为法律该有前瞻性,应借鉴成熟证券市场中的法规体系,即使我国证券市场中有些市场机制、结构、品种未成熟甚至没有出现,也应该在法律中有所体现,以避免以后又要去单独立法。具体内容可在以后用部门规章等完善。”而支持法工委版本的观点认为,立法不可一蹴而就。

其三是,是否应当单章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一种观点认为《证券法》应专章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另一种观点主张另行立法。

据刘俊海介绍,类似这样的争议还有很多。1998年《证券法》的起草之路,一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论、反复的修改。最终出台的证券法,并没有完全按照某一种意见进行规制,而是分别吸取了不同意见中的观点。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证券法》。

但是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这部《证券法》并没有完全经受住市场的考验。

“由于种种原因,1998年《证券法》存在着一些制度设计缺陷。”刘俊海说:“例如重安全、轻效率;重管制、轻自治;以及前瞻性不够等等。”而对违规违法者重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轻民事责任承担,一直是令1998年《证券法》饱受诟病的一个话题。刘俊海给记者举了个例子:“1998年《证券法》在第11章用36个条款规定了法律责任,涉及行政责任的条款有36个,涉及刑事责任的条款有18个,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仅有3个。”

这一缺陷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投资者提起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几乎得不到法院的受理;即使受理了,也很难进入到实体审查的阶段。然而民事责任承担,关系着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是检验一个资本市场是否成熟、公正的试金石,是衡量一个证券市场文明程度与法治化程度的标志。”刘俊海说。

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15通知”)。“1·15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受理条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予以受理。”虽然“1·15通知”对民事案件的受理作了不少限制,但它的出台,还是迅速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证券民事纠纷诉讼潮。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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