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对地方立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m.folksfolks.com 2009-12-21 18:09   来源:福建人大网    我来说两句

(三)大力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民主立法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价值的良恶、状况的好坏、质量的高低,都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巨大影响作用。逐步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形式,对于继续推进民主立法进程,保证立法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民主立法、开门立法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立法工作只有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民情,集中民智,才能使制定的法规客观、公正、科学,更加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要求。

因此,立法工作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增强立法的透明度,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要进一步完善立法项目及重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继续做好向社会征集立法项目的工作,并建立公民提出立法建议和意见的经常性通道;对于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草案,通过新闻媒体公之于众,使人民群众能够直接参与立法;办好省人大公众信息网,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公布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及其制定说明、相关内容解释、审议意见和修改情况等,并逐步开展网上答疑,推进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良性互动。规范和完善听证会制度。今后更多地将与广大人民群众关系密切、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各方面意见有较大分歧的立法事项,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辩论,充分地反映和表达各种不同意见,从而有利于立法机关作出科学的决策。建立和完善立法顾问制度。通过聘请长期从事法制工作,有着丰富的立法实践工作经验,对地方立法理论有较深的造诣的专家作立法顾问,邀请他们参加立法工作会议以及各种法规草案论证会、咨询会、听证会和立法项目的调研,充分发挥他们政策、理论水平较高、工作经历丰富的优势,使地方立法更加科学、完善。建立法制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法学理论优势,常委会立法提供高层次的理论支持和法律服务,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立法工作协调制度。为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防止立法工作中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等问题,针对涉及部门利益和职责权限交叉难以协调的矛盾,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高层协调机制。属于省人大与省政府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由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直接协调;属于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和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报审查批准的法规案涉及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请省政府协助协调;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省政府法制办之间、与常委会其他工作委员会之间,可以就立法方面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凡有关重要事项没有协调一致的法规案,不应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健全人大常委会列席、旁听制度。除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并由相关委员会征集和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法规实施情况的跟踪问效制度。把对新制定法规的跟踪问效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通过对法规质量和社会效益的综合评估,及时了解法规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坚持把立、改、废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立法工作必须与时俱进,以适应我国社会发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更好地发挥法规对现实生活的规范作用。法律体系本身必须“和谐”,才能真正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要及时修正影响实现公平的制度设计中的缺陷。法规在实际运作中,有时会出现与立法初衷背离的情况。好的制度设计,其功能未必都能实现,因此要根据实践检验的结果,适时地修改甚至废止。

要统观全局,坚持法规衔接配套和协调一致,既注意制定新法,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要充分考虑随着社会进步和形势的变化,对现有的各项法规适时进行修改,使立、改、废有机结合,保证法规体系的新陈代谢、更新发展,保证法制统一,促进法规体系自身的和谐。建立清理、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经常性机制,使这项工作走上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五)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加大对立法工作的投入。

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的高低,决定立法质量的高低。在考察、酝酿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时,要拓宽视野,注重素质、能力和民意,提高专职委员比例,人员构成上专业知识结构要合理分布。在立法过程中,要重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体作用,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多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立法调研和论证,让他们能够提前介入,掌握和熟悉有关情况,便于在会议上审议。

立法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是关系到立法速度、质量和效益好坏的关键。要进一步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努力提高立法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法律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造就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悉、有立法工作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立法工作者要有全局意识、大局意识,牢牢树立立法为公、立法为民的思想,坚决抵制部门、局部利益的影响。一方面要更好地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把队伍建设工作做活、做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培训工作,创造条件让青年干部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包括到境外学习和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同时还要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要创造条件让我们的干部到实践的第一线去锻炼,了解社会实际情况,提高实际工作能力。


责任编辑:王秀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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