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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福建省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 见证·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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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而立:让监督工作更有可操作性
消费者的“保护神”
上世纪80年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出现了一些坑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粗制滥造、哄抬物价、出售伪劣商品等。群众对这些行为非常不满,但苦于没有法律武器。省人大常委会将之纳入了立法计划。1987年9月,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从消费者的权益、对消费行为的社会监督、主管部门的职责、对侵权行为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中国消费者协会称之为“一个创举”。条例颁行后,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热烈拥护。条例开始施行的4年间,全省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599起,为消费者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1071万多元。
福建省的这项立法,也为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积累了经验,一些条款被国家立法借鉴。1994年7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年废止。
2004年,鉴于我省实施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符,而且随着新的消费方式和消费热点的出现,实施办法已难以适用,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实施办法进行修订。2005年6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该法规有不少亮点,如首次将“举证倒置”的原则引入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中,破解了多年来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将部分医疗服务消费纠纷纳入调整范围,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患者的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等。法规通过后,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许多媒体都在重要位置或时段作了重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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