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程价按比例收受贿赂
2002年中秋节后,施某把朋友朱某某介绍给秦文认识。一个月后,秦文就给朱某某带来了“好消息”,说地税分局办公楼的装修工程准备招标。朱某某当即承诺,如果他能中标,就给秦文中标价的3%作为好处费。
在王刚明的暗箱操作下,朱某某果然中标。为能长期利用秦文,朱某某从2003年起,以工资的名义每月给秦文5000元作为活动费,直到2005年5月。地税局办公楼工程结束后,朱某某又分两次送给秦文30万元好处费。2004年春,秦文又为朱某某揽下造价高达700万元的工程,朱某某也投桃报李,给了秦文40万元好处费。
秦文能介绍工程的消息很快在建筑行业内传开,有人也因此“慕名”来找秦文帮忙。2005年,建筑公司老板楼某通过朋友找到秦文,如愿揽到工程。中标后,楼某按照事先谈好的“提成”比例,先后给了秦文260万元。
法院认定两人为共同犯罪
检方查明,从2002年至2007年间,王刚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秦文共收受贿赂348万余元。去年4月13日,市检察院以受贿罪对王刚明、秦文提起公诉。
庭审中,王刚明承认与秦文是情人关系,但他辩称,秦文收受钱物是她个人行为,自己并不认识行贿人,也没有收过行贿人的钱,并不构成受贿罪。秦文也在法庭上表示,王刚明没有参与受贿,并不知道她收钱的事。
但检方指出,王刚明和秦文的情人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具有特定共同利益关系。本案中,两人的受贿行为可分解为秦文与行贿人联系并非法收受财物,王刚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虽然直接收受财物的是秦文,但王刚明是在明知秦文受贿的情况下为他人介绍工程,却依然提供帮助,甚至出谋划策,应认定两人共同犯罪。
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刚明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20万元;秦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没收财产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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