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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受贿"作家局长"庭审作秀 最后陈述像"作报告"
m.folksfolks.com 2010-02-12 16:19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戏剧性一幕

辩护律师让委托人“闭嘴”

2月5日上午8时50分,满脸络腮胡子、身穿休闲服的刘长春,在两名法警的押送下进入法庭。他边走边向旁听席上的50多名亲朋好友打招呼。

然而,当审判长问他有否收到起诉书时,刚才还一脸平静的刘长春立即激动地喊道:“我是被违法刑拘的,是被违法逮捕的,我没有受贿!”

他的答非所问,当即被审判长制止。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自1994年12月起,刘长春在担任台州市土地管理部门的“一把手”近15年的时间里,为5家房地产公司在办理农转用报批、建设用地审批、缓缴土地出让金、项目竣工验收、土地证及时发放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现金、房产、书画等财物合计人民币128万余元,美金15000元。

面对指控,刘长春选择了全部推翻:对于低价购房,刘长春表示自己属于优惠价购买,差价部分不算受贿;对于所收的书画等财物,他则认为有关机构的鉴定结论不实,且检察机关没有尽到告知他的义务。

整个庭审中,刘长春的情绪十分激动,始终不忘自己的“作家”和“局长”身份。自我辩护时,他声音洪亮,滔滔不绝,像是在大会上作报告。

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刘长春先后几十次举手,要求自我辩解,其中还多次违反法庭规则,打断公诉人的举证和陈述。

“我对起诉书有异议。第一,我没有受贿,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采用威胁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中生有,用莫须有的罪名进行栽赃,严重违背事实真相;第二,违法决定,违法逮捕;第三,起诉书没有载明冻结的财物,没有依法随案移送被扣押的原物;第四,起诉书上列明的孙仁富等6位证人无一出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证人到庭;第五,起诉书没有列明证据之一的视听资料,按照规定,必须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希望调取对我讯问制作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的原件;第六,本案不属于仙居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要求法院将本案退回检察院处理。”法庭调查刚一开始,刘长春就提出了6条辩解意见。

随后,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就在刘长春打算继续滔滔不绝时,他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就争议的焦点问题,可否先由辩护人辩论完毕,再由这位当事人补充?但是,谁料想,本应和辩护人并肩作战的刘长春却一口回绝,依然自顾自地按事先写好的“辩护作品”宣读起来。


责任编辑:陈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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