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涉黄:移动互联网的伦理建构困境
m.folksfolks.com 2010-04-03 15:31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伦理建构

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信息伦理框架的构建,要基于对两种现象的深刻反思之上:一是尽管目前互联网的信息管制手段已经逐步健全,但是网络上不良信息仍然难以清除;二是尽管运动式的网络及手机“扫黄打非”行动能够取得短期成效,但并未形成信息安全的有效保障。这两者均表明,必须放弃“管制依赖”,着眼长远、着手根本,逐步建构良好的移动互联网信息伦理。

信息伦理的建构,根本上必须要形成“自我规制”的局面。根据国外互联网“自我规制”的成功先例,“自我规制”是一种融法律与自律于一体的颇具效率的互联网伦理准则。其根本价值取向就在于保持和促进信息的自由流动的同时,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与行业组织自律来规范互联网上的信息发布行为与传播行为。

从手机涉黄现象泛滥来看,手机互联网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自律意识极为淡漠,因此,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信息伦理,应从加强相关方面的自律着手。当然,自律的强化不能理解为移动信息传播链条各关联方的“自我道德完善”,而必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来推进:首先,制定明确的关于危害性信息的法律规范,从而让外在的“有法可依”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律。其次,要进行有针对性的管制,通过对移动互联网的利益相关方进行问责的方式来强制其约束自身行为。再次,要强化商业契约的约束作用,基础运营商与增值业务链条的各类运营商之间必须以契约的形式将商业自律加以固化,并明确违约后果,进而强化各个环节的自律意识。

在信息伦理的建构过程必须力戒“管制不当”。管制不当,既包括管制“不足”,也包括管制“过当”。从手机涉黄来看,黄祸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监管不力,监管部门管制力度不够,纵容了这一现象。但是,在拉开运动式的治理行动之后,最需防范的是因管制过当而人为打乱信息自由流动的秩序。2009年夏天发生“绿坝”风波即缘于此。

就行政管制的特点而言,其对于移动互联网信息伦理的构建所能发挥的效用不可高估。首先,管制大都具有事后性特点,立足于追惩与威慑。但是,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更加快捷化、海量化、多样化,因此事后管制对于挽回不良信息的影响显得力不从心。其次,管制成本高昂,且收效不彰。由于信息传播技术以及信息服务方式的越来越多元化,对信息的管制难度也越来越大,并且管制效果也难以保证。再次,管制手段让信息自由流动面临着不可控的风险。对于管制者而言,降低信息发布的风险是其第一责任,这样,其在实施管制行为就会轻易选择堵塞信息流通渠道的“捷径”,而不去谋求更科学有效的途径,这样就会给信息流动人为的障碍,从而阻碍移动互联网实现其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总之,在移动互联网信息伦理构建中,不可一味推崇并依赖行政管制举措,反而应当重回伦理“软约束”的本意,重视培育“网络自治”力量,强调网络利益相关方的自律作用,必要的管制也当以强化自律意识为目标,而不可发生错位,演变成对网络信息自由流动设障行为。

(作者系安徽日报社记者)


责任编辑:李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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