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不立案审查效果不错
如何提高举报线索使用价值的最大化?面对记者的提问,郑鲁宁并没有急于回答,而是给记者讲了一件案例:
两年前的一天,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署名举报信,反映政府采购评审人员王某利用职权收受供应商贿赂。举报线索经该院反贪局初查,结论是王某非国家工作人员且为供应商提供过劳务,无确凿证据证明王某利用职务受贿。据此,反贪局对王某作出不立案的处理。
王某的主体身份以及是否提供了劳务,成了这起举报线索能否立案的关键。黄浦区检察院举报中心感到这条线索还有突破的基础,便明确了补充初查的意见和可行性建议。在反贪局补充初查过程中,他们跟踪了解进展情况,还与侦查人员一起调查取证,终于查清王某受贿的犯罪事实。最后,王某因受贿4.8万元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通过在线索不立案环节建立主动审查制度,使举报中心及时分析、鉴别线索不立案的成因,针对线索查办的要求与重点,进一步改进并加强举报引导、线索初核研判工作,向自侦部门输送、提供有质量的举报线索,为提高职务犯罪查办效果做好基础保障工作。”在郑鲁宁看来,建立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很有必要。
早在1999年,上海市检察院在黄浦区检察院试行举报线索不立案审查机制。为进一步规范这项工作,上海市检察院修订了《上海市检察机关自侦不立案线索规定》,细化了不立案线索审查、预警、督办、考评、答复一体化机制。
郑鲁宁以审查为例解释说,该规定将自侦部门已审结并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纳入审查范围。包括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已查处、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及基本情况是否查清、被举报人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存在与否、是否存在不具备查处条件的情形、侦查部门初查的事实是否不构成犯罪、侦查部门的初查过程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等。
“试行的效果还是不错的。”郑鲁宁向记者提供了这样一组数字:2007年至2009年,上海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对自侦部门初查决定不立案的602件案件进行核查,提出建议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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