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报
第 103 期
省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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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 |
厦门市集美区规范创先争优公开承诺
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厦门市集美区以“抢抓机遇当先锋,推进集美新发展”为实践载体,通过规范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公开承诺行为,加强对承诺事项的指导监督,扎实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
注重实效,公开承诺有要求。为确保公开承诺工作取得成效,切实做到定诺求“实”、履诺求“真”、承诺求“长”,在创先争优活动中,集美区对公开承诺工作提出了“四注重”的要求:一是注重体现先进性要求。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提出各基层党组织和不同岗位党员承诺的具体要求,引导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建功立业、展示先进形象,防止降低标准,把承诺等同于一般性的工作和纪律要求。二是注重结合职责任务和岗位实际。以加快推进厦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为中心,着眼于推动集美科学发展,紧密结合单位职能任务和党员岗位职责,围绕推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的完成,立足本职比贡献、创造佳绩作承诺,切实提高公开承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公开承诺标准不切实际,搞形式主义。三是注重回应群众的关切和期盼。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最高标准,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把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作为承诺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群众承诺几件办得到的实事好事,并紧密结合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的开展,帮助群众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落实党的惠民利民政策,让群众得到更多实惠。四是注重分类指导。根据不同类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加强分类指导:党员干部带头承诺,其内容和标准高于一般党员;在职党员参加本单位党组织的公开承诺;普通党员结合党员设岗定责开展承诺,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年老体弱、文化程度低的党员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区别对待,可以只进行口头承诺。
紧扣实际,承诺内容有分类。根据不同领域、行业以及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党员的岗位特点,对各类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实行公开承诺的主题、着力点分别提出了差别化要求。如区委各直属党委(党组)、党工委、党总支重点围绕贯彻落实区委关于加快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推动集美科学发展的整体部署,着眼于推动本单位业务工作和重点任务完成、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服务群众、为民办实事等方面作出承诺;农村党组织突出“强班子、强素质,带头致富、带领发展”的“双强双带”主题,重点在落实惠农政策、带领群众致富、培养新型农民、培育文明乡风、维护农村稳定等方面作出承诺;城市社区党组织突出“服务党员群众、构建和谐社区”主题,围绕构建文明和谐社区,重点在服务群众、凝聚人心、推动发展、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承诺;国有企业党组织突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主题,围绕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等方面作出承诺;机关党组织突出“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走在前头”目标,围绕改进作风、提高效能,服务群众、改善民生等方面作出承诺;事业单位党组织突出“弘扬职业道德、推进事业发展”主题,围绕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事业发展,服务集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承诺;“两新”组织党组织围绕“三比”(比技能、比业绩、比贡献),党员围绕“六个在前”(生产经营干在前、带头示范走在前、业务技能学在前、艰难险阻冲在前、无私奉献做在前、各项指标超在前)开展公开承诺。
严格程序,实现承诺有步骤。将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细化分解为调研走访、提出事项、审核确定、公开公示、践行兑现、严格评议等六个环节,进一步明确开展公开承诺活动的方式方法。在调研走访环节,强调走进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了解学习实践活动整改事项落实情况,把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作为承诺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力求承诺事项惠及群众、得到群众认同;在提出事项环节,强调各基层党组织结合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提出承诺事项,党组织的承诺内容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以会议集体酝酿提出”的原则,党员坚持“党员自愿、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力求承诺事项明确、具体、实在;在审核确定环节,强调上级党组织对基层党支部、党支部对党员要加强指导、审查、把关,重点做好“六项审查”(审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否体现先进性,是否体现岗位、职责特点,是否符合群众意愿,是否切实可行);在公开公示环节,强调承诺事项确定后,要通过召开承诺大会、签订公开承诺书,或以文件、党务政务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向党员、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在践行兑现环节,强调严格对照承诺事项,认真研究践行和兑现承诺事项的具体办法措施,并通过具体的工作实践把承诺的事项真正办好、办实,切实解决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在推动科学发展和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在推进重点工作、重大活动和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党员中全面落实承诺事项;在严格评议环节,强调党组织每年召开评议大会,对公开承诺的落实情况逐项进行说明通报,接受党员、群众质询,同时对党员执行承诺制度的情况进行通报和评议,其评议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以此为依据开展评先评优或批评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