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纪律规定
为了保证全国体育竞赛顺利进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违犯《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的,按此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一、运动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场比赛资格、该次比赛资格、停止半年、一年参加比赛资格及撤销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的处分。
(一)凡有谩骂、侮辱对方语言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取消其当场比赛资格外,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有打人或故意伤人的,除在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责令其出场外,应给予纪律处分;场下发生上述行为的,还应按《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处理。互相打架斗殴的,对首先挑起事端者,应加重处分:全队凡有三分之一以上运动员参与事端的,应立即取消全队比赛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 与事端的运动员纪律处分。
(三)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员的判决,进行纠缠致使比赛中断超过五分钟的,即按罢赛处理(竞赛规程中有规定的项目,按竞赛规程执行),临场裁判员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四)凡比赛中搞交易,弄虚作假的,取消该运动员(队)参加该次比赛的资格,所获得的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五)凡无故弃权的,已获得的成绩无效,取消其参加该次比赛资格,按竞赛包干经费规定(每人拨款数)给予罚款。
二、凡运动队在赛区发生严重违犯纪律事件,都要追究教练员、领队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参与、纵恿或不予制止而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练 员警告、严重警告、停止半年、一年不得带队参加全国比赛的处分;领队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三、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若干比赛、该次比赛、停止半年、一年比赛裁判工作及降低或撤销裁判技术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凡由于裁判员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裁判员接受贿赂的。
四、在比赛期间,运动员饮酒,教练员、裁判员酗酒的,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五、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裁判员不得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六、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肃处理。
七、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录像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并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凡调戏妇女的,应给予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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