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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新途径
m.folksfolks.com 2011-06-19 16:13  李亚彪、齐海山、卫敏丽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在中国南方广西三县交界的合寨村,同样在上世纪80年代初出现了由农民自己选举产生的村委会组织。

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副院长唐鸣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统一经营体制逐步瓦解。“土地承包下去了,新的课题出来了。修路、水利、办学等公益性的事情谁来办?”唐鸣说,“而用新的民主途径选举出来的村委会的出现,无疑是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基层群众的又一创造。”

“用煤炉取暖的屋子里,秘密填好的选票被投进红色纸箱;脸膛黝黑的工作人员大声唱票、认真计票;好多村民熬到深夜,就为亲眼看看选举结果;每到选举揭晓时总是欢声雷动,小山村热闹得像过大年似的。”时任梨树县民政局局长的徐谦说,“只要看看这一切,就知道我国的基层民主路没有走歪,它符合国情,是大势所趋!”。

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城市和农村按居住地分别设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的自治组织,由群众自己管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进入上世纪90年代后,党中央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村委会选举和村级组织建设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直接选举村委会的重要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为村民自治确定了历史地位,并把全面推进村民自治,作为农村跨世纪发展的重要战略目标和任务。

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日,江泽民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将这部法律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林洪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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