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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章程 (1991年)
m.folksfolks.com 2011-08-04 16:0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建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简称福建记协),是在中共福建省委领导下,由全省各新闻单位、各地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各专业新闻工作者协会联合组成的全省性人民团体。本会参加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省新闻工作者,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推进新闻改革,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为繁荣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闻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组织和推动全省新闻工作者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引导新闻工作者在宣传报道中坚持党性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基本方针,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新闻舆论的正确导向。

第四条 组织全省新闻工作者总结和交流新闻工作实践经验。开展新闻业务和理论研究,办好新闻业务刊物,传播新闻信息,积极推进新闻改革。

第五条 协同各新闻单位加强对新闻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表彰优秀新闻工作者,组织评选优秀新闻作品,积极开展有助于提高新闻工作者思想政治素质的各种活动。

第六条 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监督新闻工作者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循《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倡导廉洁自律,批评不正之风。

第七条 积极沟通省内外新闻界的友好往来,组织易地采访,促进互相学习和学术交流。组织安排外省新闻工作者来我省进行采访活动。

第八条 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积极开展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华文报刊、华人华侨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团体的联系、交流与合作,欢迎和积极协助他们来祖国大陆参观、采访,开展联谊活动。广泛发展同世界各国的新闻团体和新闻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协助安排他们的采访活动。让世界更多地了解福建,为我省改革开放服务。

第九条 开展有益于新闻工作者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积极兴办福利事业。关心已离休退休的老新闻工作者,鼓励和帮助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新闻实践和新闻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凡我省的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时事政治性期刊、新闻教育单位,中央驻闽新闻单位、专业和地市新闻工作者协会,承认本会章程,交纳会费者,经申请,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时,经书面通知本会,即为退会。团体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后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3、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期交纳会费;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由参加本会的各团体会员单位协商、推选产生。理事的职权是:(一)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二)决定工作方针任务;(三)修改章程;(四)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新闻单位时,应由推荐单位向本会提出调整理事人选意见。

第十五条 理事会选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领导本会工作。常务理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领导本会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副主席负责日常工作。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重大问题提交主席、副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财政拨款;(二)会费收入;(三)举办事业收入;(四)社会捐助和其他收入。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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