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公民。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3.符合相关竞赛、表演项目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八、参加办法
1.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成代表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团中要有本地区独有的世居少数民族代表,确保全国55个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参加本届运动会。
2.代表团组团名额:第一次报名后,由主办单位根据运动会规模和第一次报名汇总情况,统一确定名额。
3.参加各竞赛、表演项目的运动员、教练员、领队的人数,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4.代表团领导和工作人员名额: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不超过3人。凡参赛运动员总数在50人以下(含50人)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不得超过12人;运动员总数50人以上的代表团,团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基数为14人,每增加20名运动员可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九、比赛办法
1.竞赛、表演项目的比赛办法,按各单项竞赛、表演规程执行。
2.比赛执行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规则。
十、录取名次和奖励
1.竞赛项目录取前8名,前3名获金、银、铜奖,第4至第8名获名次奖。集体项目颁发奖杯和奖牌,个人项目颁发奖牌。参赛不足3个队(人)的竞赛项目,取消比赛。表演项目颁发金、银、铜奖。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发)。
十一、报名和要求
1.第一次报名:各代表团将参加竞赛、表演的项目和人数于2010年11月 31日前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2.第二次报名:各代表团根据主办单位规定的名额,按要求逐队、逐人、逐项认真填写报名表,于2011年5月31日前将报名表一式三份(须加盖省级民族、体育主管部门公章及县级以上医务部门公章)分别报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网上报名直接报承办单位。第二次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改或补报。
十二、报到和离会
1.各代表团可于2011年9月7日至9日期间报到,9月21日前离会。
2.单项竞赛项目规程对报到时间有规定的,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定执行。提前报到或延迟离会,所有费用自理。
3.各代表团可派两名联络员于9月5日报到,协助承办单位安排本代表团的相关事宜。
4.各代表团必须为本团成员购买运动会期间的人身意外保险并在报到时出具意外保险证明和健康证明。
5.技术官员(仲裁委员、裁判长、裁判员)的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三、仲裁
1.各竞赛项目设仲裁委员会,由3人组成。
2.仲裁委员会职责范围、成员组成和工作方法按国家体育总局《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四、裁判
竞赛和表演项目正、副裁判长及主要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按照要求推荐并报主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五、服装要求
1. 各代表团的运动员均需备有民族服装。
2. 运动员比赛服装,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
十六、比赛器材
1.比赛所用器材按各项目规程、规则执行,比赛器材的品牌、型号另行通知。
2.表演项目所需器材各代表团自备,如遇特殊困难,可与承办单位协商解决。
十七、代表团团旗
代表团自备团旗两面,规格为2×3米,颜色自定,旗上标明汉文全称,自治区可并标实行自治的民族文字,不得有其他标志。
十八、民族体育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
运动会期间对发展民族体育事业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办法另发)进行表彰,并邀请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观摩本届运动会。
十九、民族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
运动会期间举办民族体育科学论文报告会(论文征集及评审办法另发),并邀请与会代表观摩本届运动会。
二十、民族大联欢
运动会期间举行民族大联欢,以促进各民族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展示运动会的民族特色。
二十一、解释权
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