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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自诩"廉洁"处长受贿55万获刑 8年间受贿27次

m.folksfolks.com 2012-05-07 16:25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现金购物卡银行卡手表,来者不拒

“不管谁,只要找到他,给他钱,他都乐意帮忙。”昔日一位同事这样评价,李文志成了地地道道的“蛀虫”。最终,一封关于李文志涉嫌贪污的举报信寄往了当地检察院。

接到群众举报,临沂市河东区检察院迅速立案侦查,历时两个多月查明,2003年1月至2011年2月,李文志在担任临沂市园林处主任、临沂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负责苗木采购、绿化工程承包、工作调整、干部提拔、拨付货款及工程款的职务之便,27次收受他人所送现金、购物卡、银行卡及手表等共计55万余元。

在法庭上,面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文志后悔不已:“当时认为收他们的好处费,给他们办事,不是违法。现在才知道自己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我认罪,没有什么可辩解的。作为受党培养的老党员,一个部门的负责人,收受不法之财,我深感对不起党!对不起职工!对不起关心帮助过我的领导和朋友!也愧对我的家人和亲人,很是后悔。”李文志满脸沮丧地说。

由于李文志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较好,河东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文志受贿之所以得逞,除了其贪欲作怪外,也和相关部门对其监督乏力、单位内部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有关。”4月28日,河东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结合办案该院向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

河东区检察院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吸取此案的教训,明确规定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对下属单位管理人员的监督、审计,做到检查经常化、监督制度化;建议发案单位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尤其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使管理人员用权能受到有效的制约,同时充分发挥单位职工的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反映,避免类似案件发生。

  •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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