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将更加体系化和精细化
m.folksfolks.com 2013-03-02 13:40 来源:观点中国 我来说两句
——“将改革进行到底”系列述评 庄德水(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 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一直是每年“两会”的热门话题,今年也不会例外,特别是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任务更加繁重,反腐工作向纵深方向推进,本次“两会”将会对此作出新的回应和部署。 当前,伴随着社会经济结构日趋复杂性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化,腐败行为的内涵和危害范围正在拓展,腐败现象的发生正呈现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腐败行为更具隐蔽性。随着反腐败制度的日益完善和反腐败工作的不断推进,官员腐败行为受到越来越严厉的监督和制裁,为了规避腐败风险,一些官员策略性地“翻新”腐败行为,比如采取期权腐败,降低查处机率;实行家庭利益输送,减少金钱交易。 二是腐败形态从权力型向资源型转化。以前,我们谈腐败,主要是指权力型腐败,认为只要存在权力,就可能发生腐败。“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已成为我们的共识。但我们须注意到新的腐败形态的发生,比如一些公共服务部门和社会团体本来并没有掌握多大的公共权力,但由于它们掌握了重要的公共资源,且给谁提供服务、如何提供服务、服务价格多少等事实上处于社会监督的过缘,以致它们可以选择性地提供公共服务;更严重的是,把公共服务提供视为一种不可侵犯的部门权力,把公共资源作为本部门的内部资源和私人资源,混淆了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产生的最终结果即是资源型腐败。 三是“消极”腐败更具危害性。从表现形式上看,积极腐败是指运用公共权力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比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这些行为明显触犯国家刑法,属于犯罪行为范畴。消极腐败不同于积极腐败。消极腐败则是运用公共权力间接获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些行为属于作风不正和道德失范问题,“八项规定”所禁止的很大一部分即是针对这些问题。从公共权力运行角度来看,消极腐败大致可以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乱作为,滥用公共权力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比如有些地方政府“三公消费”居高不下、修建豪华楼堂馆所、大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个别领导干部专断独行、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生活腐化等。第二类是不作为,违背公共责任的委托性质,比如有些政府部门决而不议、办事拖沓,“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即是一个典型,有些领导干部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盛行,打击压制民主意见。第三类是自利行为,发生现实的利益冲突,比如一些领导干部“瓜田李下”,惯于顺手推舟,利用内部消息或职权为亲属谋取私利提供方便,或任人唯亲,干预人事提拔。消极腐败与社会公众生活息息相关,能为人们所直接经历和感受,会大大降低社会公众的廉政效能感,其危害更甚。 本次“两会”及今后五年反腐败工作将会重点关注权力监督和制度建设问题,深入探索干部作风建设与政府公信力建设的现实路径,把廉政建设与反腐败作为行政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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