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新法:诚信社会有了保障
2014-10-08 10:43:09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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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纳入信用体系违法行为将被公示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下称公布办法)两项新规。两个办法最大特点是通过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开机制,对纳税人纳税信用进行排序,区分守信纳税人和失信纳税人,并对守信纳税人给予实质性支持,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纳税人实施公开曝光制裁。配套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与上述两个办法一并于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六章34条,明确了纳税信用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等管理原则及。客观公正指纳税信用评价主要依据纳税人税法遵从的客观记录。标准统一指纳税信用评价在国税局、地税局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扣分标准。分级分类指区分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规定不同的管理和服务措施。动态调整指税务机关可根据信用信息的变化调整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信用记录或者复核后调整当期的信用评价结果,税务总局可根据税收政策和征管办法的改变对全国统一的评价指标适时调整和修订。 公布办法共计13条,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原则、公布机关、公布标准、公布内容、管理措施、公布期限、异议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第5条规定,对于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普通发票等违法案件信息,予以公布。 医疗器械监管更趋严密明确注册人法律责任 为了让《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已施行)规定的医疗器械按风险程度分类管理制度、企业先注册后办理生产许可制度进一步“落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五项规定,均于10月1日起施行。 五项新规定按照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程度的高低,科学设定审批与备案制度,详细规定了产品注册(备案)以及企业生产、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时限,明确了企业的主体义务和责任,细化了说明书和标签的要求,强化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严格了法律责任,为医疗器械注册(备案)和生产经营提供了明确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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