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
2014-12-16 09:51:23 来源:福建省社科联 责任编辑:郑思楠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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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中期管理。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项目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将省研究中心项目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年度检查工作。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促进课题组按时间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省研究中心办公室负责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省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经验。第二十二条 省研究中心办公室对五个研究中心及有关单位、院校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主要内容是:1.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结题情况;2.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要求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项目经费是否真正用到了科研工作上,开支是否合理。第二十三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方向。因客观原因确需对项目研究范围和内容进行调整时,应先由所在单位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批准。因项目研究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中止项目、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请省研究中心办公室批准。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项目,被撤消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3.项目的负责人不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研究成果质量低劣;4.挪用国家、省社科规划项目成果;5.严重违反财经纪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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