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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通报10起典型维权案例:对一次性餐具费说不

2015-03-16 16:33:16 陈艳艳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诚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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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5日讯(本网记者陈艳艳)今天,是3·15消费者权益日,正值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一周年。莆田市消委会近日对10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车行无端收取手续费

2014年9月11日消费者蔡先生反映:9月9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某车行购买一辆汽车,价格156900元,车行事先没有说明要求购车手续费,现要去提车,车行却要求收取2000元的手续费,认为不合理,要求工商部门予以解决。

2014年9月11日,工商人员来到车行,了解消费者投诉情况,原来车行要收取贷款手续费即金融服务费2000元,而消费者认为所有车贷手续都是自己办理的,不同意交纳费用。经调解,最终车行同意不收取贷款手续费。

强制消费不成出语伤人

2014年6月13日上午,游客袁先生等5人在湄洲妈祖祖庙朝天阁与照相经营者郭某约好照相,郭某为游客拍照后未经游客挑选确认便擅自将照片洗出,同时要求游客支付照相费用,游客拒绝支付费用后郭某便对游客进行言语侮辱,游客袁先生等人因此向湄洲岛工商分局投诉,请求处理。

湄洲岛工商分局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经过教育,郭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悔改。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郭某就他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一事当面向袁先生等游客道歉,游客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双方无其他异议。湄洲岛工商分局对郭某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一次性餐具消毒费说不

消费者张女士反映称2014年12月9日晚上8:30左右其与朋友共四人在仙游县某饭店包间吃饭消费750元,结账时服务员要收取5个人的餐具费,并表示收取餐具费是该饭店的规定,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希望工商部门给予解决。

工商人员在调查中,饭店负责人承认了向顾客收取一次性消毒餐具费的事实。但他个人认为很多饮食餐厅都有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自己也可以收取。工商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当事人承诺以后再也不收取餐具费,并当场张贴承诺书。

要求退回定金遭拒

消费者高先生反映2014年10月在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购一套房屋,交付定金10000元,原先销售人员口头承诺公共面积是128平方占20%,现签订的认购书里面写明公共面积是31.07平方,超过原先承诺的20%,现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商家退还定金遭拒,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2014年11月4日下午北岸工商分局工作人员到公司就投诉事件进行询问、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商谈,公司认为认购书中清楚列出了公摊面积为31.76平方米,高先生也签字表示同意,根据认购书条款,这10000元定金无法返还。在工商人员的引导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第一期交付认购的定金10000元不予退还,但公司同意将原先所缴纳第一期的定金10000元转做为认购公司第二期的总楼款。二、公司将免去其另选择认购所需的2000元手续费用。双方对这样的调解结果都感到满意。

古玩城退货不退款

2014年9月15日,郭先生反映2014年9月12日通过网络向莆田市某古玩城购买了508枚银币,价值13700元。约定不满意包退,现要求退款并将银币退回,商家收货后不予退款,希望工商部门帮助协调。补充:(顺丰快递单号:701258217643)消费者表示经营者已签收。

城厢区凤凰山工商所工作人员对该纠纷进行核实,经调解,经营者和消费者达成如下协议:退货的运费75元有消费者承担,货款余额13625元由经营者在一周内退还消费者。调解成功。

瓶装啤酒量不足 商家拖延不兑现

近日,消费者温先生来电投诉称:2014年9月,其在外地购买一箱莆田某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发现该箱啤酒内的其中一瓶未开瓶却只有三分之一的量,明显不合格,便立即致电位于该啤酒公司。该公司的业务员到现场查看后承诺可补偿一箱。温先生很高兴,心想这家公司还有点诚意的,便等着该厂家送货上门。等了2个多月还未见到,温先生又一直联系不到该业务员,怀疑厂家承诺后又反悔。逐拨打了涵江12315求助。

接诉后,涵江区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致电该啤酒公司,要求该公司及时调查有无此事并妥善处理。最终厂家根据当初约定补偿温先生一箱啤酒并送货上门,温先生表示满意。

瓷砖开裂要求退货遭拒

消费者李金凤于2014年5月15日在莆田市仙游县某瓦砖店订购瓷砖172片,单价33元/片,总价5676元。拆封瓷砖后发现部分瓷砖开裂,厂家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后也表示是次品,要求商家退货遭拒,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2014年5月29日仙游县工商局盖尾工商所工作人员到现场核实,确认消费者所陈述情况后,经调解,被诉方李金凤同意对消费者未使用的86块瓷砖以原价33元/块的价格退货,总计2838元。消费者同意该解决方案,双方无异议,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

发货推迟五个月 退款又赔偿

2014年3月14日,消费者致电称2013年11月11日其通过淘宝向莆田市涵江区的一家具经销商订购了家具,价格1399元,商家说1月份可以发货,但是至今商家都未发货,希望工商部门予以调解。

接诉后,涵江区工商局调解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与商家。经了解,该商家确有在淘宝网开有网店,且在网页上明确标有“预订发货,生产期为45-60天”的告示,为依据订单生产再发货的经营模式。2013年11月11日,该商家承接订单数量多,导致部分订单发货出现延误。消费者则认为商家无法在承诺期限内发货,应该予以退货并赔偿。经调解,商家退还消费者1399元货款,同时赔偿419元,双方无异议。

商家夸大其辞被要求退款

消费者来电反映2014年7月2日在莆田市仙游县某电器店购买了一部美的空调,价值3800元。购买时商家称该空调有省电功能,而实际说明书上明确写明无省电功能,要求商家退款遭拒,希望工商部门帮助协调。

仙游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联系商家及消费者了解实际情况,确认消费者所述情况后,经现场调解,商家同意作退货处理,退还消费者38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老人超市购物摔倒骨裂

消费者反映2014年9月17日在莆田市仙游县某超市消费,在购物过程中老人踩到超市放置在过道的擦车导致摔倒,削骨断一根裂三根已住院,现与商家协商赔偿医药费不成,希望工商部门帮助调解。

2014年9月26日,仙游县工商人员召集双方现场多次调解,最后商家同意支付给投诉方林新祖2500元作为医药费用,以后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商家无关,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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