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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ER市场存三大问题 应加强备案管理和交易监管才能助推市场健康发展

2016-06-17 11:38:21  来源:水晶碳投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碳市场管理部副主任张昕

2015年是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建设的里程碑。通过各方大量的工作,打通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与减排量备案、注册登记、交易流程。

2015年3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完成了首单核证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拉开了我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的帷幕。更为重要的是,2015年6-7月,CCER首次参与除重庆外的6个试点碳市场2014年度碳排放权履约。我国已形成初具规模、潜力巨大的CCER交易市场。

CCER市场面临三大问题

健康、有序的CCER交易可一定程度地调控配额交易需求和价格,并且是配额交易的重要补充。随着我国CCER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出现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现象。

CCER供需不平衡

一是CCER供需不平衡。CCER市场需求除了自愿减排交易外,主要用于试点碳市场碳排放权履约。

理论估算,7个试点碳市场每个履约年度CCER最大市场需求量分别从约250万tCO2e-3700万tCO2e不等,总计CCER最大需求量约1.18亿tCO2e。然而,截至各试点碳市场2014年度履约(2015年7月底),可用于履约的CCER总计约470万tCO2e。因此,理论上试点碳市场CCER供不应求。

但是,由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处于新常态,加之配额分配方法学固有缺陷以及排放数据基础薄弱,各试点碳市场不同程度存在配额分配宽松现象,7个试点碳市场均未出现CCER供不应求现象,实际供大于求。

CCER交易不透明

二是CCER交易不透明。目前,试点碳市场采用公开交易和协议交易的方式开展CCER现货交易,大宗交易以协议交易为主,个别试点碳市场CCER交易存在“做市”行为。

CCER交易信息,特别是交易价格并不完全透明,不利于分析判断CCER供求趋势和价格变化,不利于监管CCER交易、识别交易风险,并使由CCER交易风险引发配额交易风险的几率增大。

短期内CCER交易量呈“井喷式”增长、交易价格大幅波动是一种不正常现象,不正常的CCER交易可能会导致配额交易市场失灵,直接冲击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减排成效。

CCER等量不同质

三是CCER等量不同质。截至2015年底,CCER总量最大四类项目分别是风力发电(31%)、水力发电(28%)、生物质利用(10%)和甲烷/沼气利用(8%),而来自造林和再造林、废弃物处置、交通运输、建筑行业项目的相对很少;并且主要来自新疆、湖北、云南和内蒙古自治区等中西部省区获备案的第一类项目和第三类项目。

另外,根据试点碳市场履约抵消机制的规定,实际可参与各试点碳市场2014年度履约的CCER仅约为470万tCO2e,约占CCER总量的23%。就交易价格而言,可用于履约的CCER价格明显高于不能用于履约的CCER价格,可用于履约的CCER交易价格为10-20元/tCO2e,最高交易价格为33元/tCO2e;不能用于履约的CCER价格多在10元/tCO2e以下,最低交易价格为3-4元/tCO2e。

用哪些办法,如何才能推动CCER市场健康发展

三方面推CCER健康发展

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发力提速,重点排放单位、投资机构不但开发CCER的热情不减,还积极参与CCER交易,加之2013-2015年备案的CCER集中在2015年入市,可能引发了上述现象。

因此,必须从加强调控CCER备案管理和交易监管等方面入手,推动CCER交易健康发展。

一是加强CCER备案管理。

目前,国家主管部门正在修订《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暂行管理办法》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指南》。并且还将出台一系列关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备案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规章,从而加强备案事前管理和事后监管、简化备案流程、缩短备案时间、调控CCER总量和分布、提高CCER质量。

加强CCER交易监管

二是加强CCER交易监管。

实施对CCER交易有效监管,必须建立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并构建多元化的交易监管机制。CCER来源、交易主体和交易目的具有多样性,且与其他大宗商品交易一样,CCER交易也需要公开透明。

可借鉴证券交易构建CCER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如建立直通的CCER交易信息披露平台。除强制要求披露交易信息外,交易各方还应主动、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开非商业机密交易信息,定期发布交易信息报告等,并加强媒体对交易信息的披露作用。在此基础上,强化主管部门应依法严格监管,建立社会征信系统。

同时,以全国碳市场建设为契机,结合全国碳市场风险机制建设要求,加强用于履约的CCER交易以及未来CCER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CCER市场流通

三是加强CCER市场流通。

应制定合理的碳排放权履约抵消机制条件。碳交易试点经验表明,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CCER履约抵消条件不但可以降低重点排放单位的履约成本,确保重点排放单位履约,活跃CCER交易市场,还可以带动配额交易。CCER参与抵消机制条件,除了严格控制使用比例外,应较少限制其他条件,使备案的CCER均可以参与交易。

CCER市场要真正活跃起来,必须发展CCER金融衍生品。CCER具有国家公信力、同质化、标准化、可分级(如分监测期、分项目)、市场潜力大等特性,满足开发为期货等多种金融衍生品的要求和可能性。

因此,适时将CCER与传统的金融产品嫁接起来,探索绿色融资渠道,发展为期货、绿色债券、信托、质押等金融产品,既有助于活跃CCER交易,为CCER交易创造商机和利润,降低履约成本,又有助于碳交易风险管理,形成CCER交易与配额交易的良性循环。

另外,还应尝试将CCER交易与扶贫、低碳技术推广、减缓气候变化等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结合,通过CCER交易引导资金和技术流向。

CCER交易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深化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改革,完善CCER备案管理,杜绝制度风险;同时还应实现CCER交易精细化监管,防止市场风险,并积极探索CCER交易在气候融资中的作用,推动全国碳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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