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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变更调查工作规则 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2016-06-17 14:39:59  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  责任编辑:陈虹虹   我来说两句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安排部署工作。国家林业局按照本规则,根据年度林地保护管理的具体需求,部署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协调购置处理遥感数据。国家林业局负责与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协调高分辨率遥感数据、遥感监测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资源司负责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局规划院”)具体承担,按照《森林资源调查卫星遥感影像图制作技术规程》(LY/T 1954)对遥感数据进行处理并下发到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需要补充购买遥感数据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数据供应商。

各地自行购买高分辨率遥感数据的,数据正射校正等图像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不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应交由局规划院统一处理。采用航片的,数据处理自行解决,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

第二十三条 开展遥感监测。由资源司组织,有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具体承担遥感监测,监测结果下发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年度林地变更调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强化有关林地档案信息化管理,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各类林业重点工程、执法检查、森林经营活动等各类档案管理信息,及时更新到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和林地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林地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对照遥感监测结果,辅以必要的现地调查,查清年度林地利用变化情况及相关林业经营管理情况。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辖区本年度林地变化地块逐块核实调查。通过遥感影像与林地管理档案等信息,内业核实林地变化图斑及其属性因子。内业无法核实的须进行现地核实调查。根据核实情况,对林地变更调查工作图上的林地变化图斑的地类、位置、界线进行确认或修正,如实转录或填写林地变化图斑属性信息记录表,标注林地变化原因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调查成果汇交。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数据库标准要求,于每年年底逐级汇总年度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次年4月底前,将通过县级自检、省级复查的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数据库报送各局直属院。

第二十六条 调查成果核查。资源司组织,局直属院具体负责,对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的林地数据库和林地变化数据库进行质量检查,重点借助遥感影像、遥感监测结果及林地档案等资料,对林地变化地块的地类一致性进行核查。其中,对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他农用地的变化地块开展全面的地类一致性内业核查,对森林经营不当引起的森林或林地退化地块开展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根据森林、林地的退化数量、分布等特点,选择重点地区开展外业现地核查,重点抽查遥感影像特征变化明显,但未变更的图斑。

核查与重点抽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完善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局直属院反馈的核查结果,统一组织各县级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各自职责分工,对疑问地块进行逐一对比核实,修改完善林地变更调查成果,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送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八条 更新国家级林地数据库。资源司组织,局规划院具体负责,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经检查合格的林地变更调查成果标准化处理后,更新国家级林地数据库,并将最终成果反馈给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发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汇总分析调查结果。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统一要求,在本辖区林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汇总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具体情况,编写成果报告,并逐级汇总报送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局规划院负责汇总形成年度全国林地数据库、年度全国林地变化数据库。

资源司组织起草年度全国林地变化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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