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开始施行
2016-09-08 17:46:26 来源: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责任编辑:房小奇 我来说两句 |
201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财税〔2016〕78号),该办法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配合该办法的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于8月1日正式开通了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申请人可以按照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对经审核批准的费减备案请求将在2016年9月1日之后生效。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福州代办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安排,正在积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费减备案材料审核工作按照新的文件要求稳步开展。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11月实施了《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9号令,下称旧办法),以进一步提倡发明创造、鼓励企事单位和公民积极申请专利。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更好地支持我国专利事业发展,减轻企业和个人专利申请和维护负担,财政部、国家发改委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了《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下称新办法)。新办法主要体现出以下一些新变化、新要求: 一、调整了可以申请减缴的费用范围。新办法规定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复审费等4种专利收费可以申请减缴。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根据2010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取消了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二是专利年费减缴由三年调整至六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16年1月1日起专利年费减缴已调整到六年,新办法对此予以明确。 二、调整了费减条件。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个人减缴标准由年度收入低于2.5万元,调整至低于4.2万元。二是对企业经济困难的标准进行了量化,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才能费减。三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等单位提出费减请求时,无需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四是新办法不再规定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单位申请人经济困难情况出具证明。 三、提高了费减额度。符合条件的单个申请人(个人或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85%;符合条件的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减缴规定收费的70%。与旧办法不同之处:一是新办法提高了单个单位申请人的减缴比例,由70%提高到85%。二是新办法对单位申请人申请费减在申请人数量上没有限制,旧办法对两个及两个以上单位申请人不予费减。 四、简化了申请费减证明材料提交方式,方便了申请人。新办法规定申请人通过费减备案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备案信息,若审核通过,则在一个自然年有效期内该申请人提出专利费减请求的,即可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无需按照专利申请逐件再次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与旧办法不同之处:旧办法要求申请人的每件专利申请费减请求均需提交证明材料,而新办法规定申请人仅需办理一次证明材料备案,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费减申请只需填写备案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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