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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三年才一个月就不干 女主播跑了东家索赔30万

2017-01-18 09:59:20 陈捷 来源:厦门网  责任编辑:张海燕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陶小莫/漫画)当网红,玩直播,赚大钱。如今,很多人用手机直播自己的生活点滴,甚至当起“网红主播”。但是,像网红主播这样看似高薪自由的职业,一不小心也可能吃官司。

近日,网红主播小红(化名)就被厦门东家告上法庭,遭索赔30万元。据东家起诉,该女孩被聘为网络直播的主播,签了三年的合同,做了一个月就“跑了”。为此,东家一怒之下起诉索赔违约金。

25岁农村姑娘成了网红主播

此次被起诉的网红女主播小红今年25岁,她家在安徽省一个农村,受邀到厦门市一家科技公司当网络主播。

据悉,从去年3月起,小红就在该科技公司的视频播放平台上,通过视频直播方式,收取观众虚拟货币和礼物,同时,她还从公司处获得相应报酬。

2016年4月21日,双方签订《经纪合同》,合同约定,小红委托该公司作为其全权经纪代理人,负责全面处理她的演艺经纪事业,合同期为三年。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果小红提前解除合同,就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已履行合约期内被告每月收入乘以合同剩余月数的总金额),并赔偿公司一切经济损失。

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当月就向小红支付2016年3月报酬8731元。但是,签约不到一个月后,小红就单方向公司确认解除《合同》。

合同签了三年,一个月就爽约

签约不到一个月,主播竟然就这样“跑了”?为此,厦门东家一怒之下,就把主播小红告上了法院。

作为原告的东家起诉说,被告小红经原告选拔,进入原告组织的网络主播训练团队,接受原告给予的语言、形体、声乐等多种训练,并从中获得了相应报酬。原告通过投入资金拉升人气等方式使小红知名度短期内大幅提升。然而,小红却在签合同后,单方提出解约,还擅自停止履行该合同。

原告认为,小红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红支付违约金30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小红则答辩说,她从未接受过公司组织的任何形式的训练,原告宣称对被告投入资金以提高知名度的说法与事实不符。而且,双方合作期间,东家多次拖欠报酬,致使小红终止合作。因此,小红单方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和合法性。原告诉请被告承担30万元违约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赔1万违约金

近日,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播小红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一审判决支持原告的部分诉求,要求小红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认为,被告小红单方面终止合同,虽然小红抗辩系原告拖欠报酬所致,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小红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法院判决也指出,原告主张其为被告提供多种培训并投入资金拉升其人气,上述费用均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现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

因此,法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超出部分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说,网络主播看上去像是自由职业,但只要签订了合同,还是要履行合约的。

法官说法

违约金过高,可适当减少

法官说,违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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