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章程》【全文细则】
2017-05-06 16:12:49 来源:国家认监委 责任编辑:陈项 我来说两句 |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职责是: (一)研究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发展战略,提出低碳认证制度建议、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国家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建议;审查低碳产品认证技术规范、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学等技术文件; (三)协助主管部门评审CDM项目的技术支持工作; (四)审查、评估和协调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及低碳认证实施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温室气体碳排放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激励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五)跟踪国际温室气体核查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温室气体核查相关战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委托,承接国内碳市场建设相关工作。 (六)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制度研究、能力建设活动; (七)开展国际合作与互认,支持《巴黎协定》下国际磋商透明度制度谈判的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技术委员会委员权利与义务 (一)具有提议权、附议权、审查权和表决权; (二)可以单位名义优先承担或参加技术委员会相关工作或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具有优先获得有关资料、信息的权利; (四)遵守技术委员会工作制度,履行委员义务。遵循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在职责范围内以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认真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的指导下,负责承担技术委员会日常工作,包括技术文件分发和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技术规范的报批等,并建立行业协作与信息通报机制。秘书处根据需要提出召开技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建议,经主任委员确认、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同意后召开。 第十三条 各工作组负责征集、起草、修订低碳产品认证目录和相关技术规范,征集时间一般为三个月。工作组负责将综合分析筛选后的送审稿报技术委员会,由秘书处适时召开技术委员会会议,组织委员、相关行业专家审查,审查通过的报批稿经主任委员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整体规划,技术委员会各委员可以通过秘书处提出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技术文件的制定或修订建议,由秘书处召集委员及有关专家对建议进行讨论,形成文件或建议(草案)经主任委员确认后报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按照CDM项目评审的相关程序和规定,为开展CDM的评审提供技术支撑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给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技术委员决议的形成,原则上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并且会议代表出席率超过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为通过。委员因故未能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弃权。对于重大技术问题,技术委员会提出方案后,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否则需要组织二审,如二审仍不通过,由技术委员会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2次次全体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并就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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