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吴宗宝 通讯员李志福)日前,我市出台《泉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问题整改督办和问责移送暂行规定》,明确运用督办和问责措施,形成了“12426”工作机制,压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全力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规定》,我市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惩教结合”的原则,紧盯市级以上(含市级)安全生产巡查、大检查和各类专项整治、专项检查、考核督查等工作中,所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施督办和问责移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问题整改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对公共区域隐患问题整改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人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责任、直接责任。 《规定》明确了四种督办形式和两种问责移送情形。隐患问题整改督办的方式主要包括通报、专项督办、约谈、挂牌督办等。其中,适用通报情形13种、专项督办或约谈情形8种、挂牌督办情形5种。在隐患问题整改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整改责任或督促整改责任,导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或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送市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效能建设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进行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对象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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