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有效实施存款保险制度 充分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
2020-09-11 16:36:4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余华锦 我来说两句 |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和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国际上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为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我国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在我国,银行业是金融业的主体,存款是银行业资金来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对更好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促进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有重要意义。 一、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二、保障范围是什么? 覆盖机构的范围: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 覆盖存款的范围: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 三、偿付限额是多少?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50万元能够覆盖我国99.6%以上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的全部存款。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如果考虑一个家庭可以将存款放在不同成员名下,单个家庭事实上可以获得的存款保障将提到更高。 存款保险偿付限额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实行限额偿付,并不是限额以上存款就没有安全保障了。当前我国银行业经营情况良好,银行体系总体运行稳健,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主要财务和监管指标总体健康,同时银行业监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现有金融安全网的效能将得到进一步提升、有利于更好地保障银行业的健康稳定和存款人安全。从国际经验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通常是通过市场手段,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促成健康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将问题银行的存款转移到健康的银行,使存款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四、存款人需要交纳保费吗? 不需要。 存款保险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部分,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收取保费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通过实行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促使银行审慎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什么情况下进行偿付?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当出现下列情形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为了保障偿付的及时性,充分保护存款人的权益,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六、存款保险基金怎么管理? 根据国务院批复,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 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三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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