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丨多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公布
2022-06-30 17:50:15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薛莞馨 我来说两句 |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省市场监管局认真开展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突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重点地区、重点商品,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截至6月底 共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83件 罚没款938.25万元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省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全社会形成崇尚、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选编十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福建省一生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经营普通食品“颜如韵胶原蛋白肽饮”“颜如韵胶原蛋白低聚肽果饮”“颜如韵酵母胶原蛋白肽饮”过程中,通过微信向代理商发送“胶原蛋白专业知识”“胶原蛋白肽饮问答”“颜如韵胶原蛋白肽饮”“颜如韵胶原蛋白低聚肽果饮”及“颜如韵酵母胶原蛋白肽饮”的宣传资料。上述宣传资料中含有“能防癌抗癌、降血压、降低胆固醇、降血脂、镇静、催眠、抗惊厥、保护肝脏防止肝硬化,对糖尿病人具有医疗和预防作用,并可预防老年性痴呆和胆结石的发生”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等内容。当事人无相关材料证明其所经营的“颜如韵”产品具有上述宣传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80000元。 云哈里(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宣传板上虚假宣称其所销售的云哈里磁疗振动按摩鞋具有“打通微循环、改善神经衰落和睡眠、改善缓解高血压、改善风湿性关节炎、改善、缓解腿脚麻木及疼痛,对静脉曲张有显著效果、改善糖尿病、改善感冒、驱寒暖身,对于手脚冰凉的人有非常好的功效、美容、减肥、调解人的微循环、缓解脑溢血和脑血栓症等功能及疗效”。同时,通过召开线下招商大会的方式,向客户宣传其所销售的云哈里磁疗振动按摩鞋具有改善亚健康(缓解关节压力、改善血流量、减轻疼痛感、缓解疲劳,增加睡眠质量、增进运动欲、加速新陈代谢)等功能,欺骗、误导消费者。另查明,当事人还通过微信公众号上的小程序商城进行传销活动,要求客户在小程序商城付款1913元购买一双云哈里磁疗振动按摩鞋后,成为当事人的分销商,具备获取销售奖励(佣金)的资格,其中,直接销售奖励(一级佣金)为200元/双、间接销售奖励(二级佣金)为100元/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对其传销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合计并处罚款700000元。 福州仓山区维多利亚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通过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灯箱、设置宣传廊等方式,为其聘用的梁某某、李某两位医生杜撰了“中华医学美容协会理事、中国医师协会整形专科会员”“中华医学会整形外科协会会员、中国吸脂与脂肪移植专家组成员、国际医师协会美容外科分会荣誉会员、中国医师协会美容与整形医师分会专科会员”等宣传内容,欺骗误导前来就诊的消费者。另查明其药房货架上有2盒名为“韩都”牌“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的药品已过有效期,以及购进YAG激光治疗机、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强脉冲光治疗仪等医疗器械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过期的批号“61905281”的“韩都”牌“盐酸甲氧氯普胺注射液”2盒,对其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对其销售过期药品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合计并处罚款300000元。 张某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达到提升其经营网店的商品点击率和店铺信誉,吸引消费者注意提高商品销量的目的,组织员工通过微信联系淘宝用户帮忙刷单进行虚假交易,刷单成功后每单付给客户佣金5-9元不等,至案发当事人共组织了1161单,刷单额458861元。另查,当事人开展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属无照经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虚假交易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对其无照经营行为并处罚款500元,合计并处罚款200500元。 莆田市鼎达康贸易有限公司刷单炒信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其经营的网铺引流,以此来提高市场关注度和客流量,委托客户使用个人淘宝账号购买当事人经营的“波斯猫依恋”“轻奢潮流穿搭社区”“鲁朵哩童装旗舰店”“mito轻奢童鞋”“潮童穿搭 品质好物”网店销售的商品,通过寄递包有小礼物代替实物的邮寄包裹,让他人做出好评价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结束后通过“报旺旺订单编号、个人电话、微信收款码、店铺名、金额”登记返款的方式返还给客户用于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下单返现佣金,完成订单交易,以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虚假交易流程。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福清兆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 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推广其开发的“建发大唐养云公馆”房地产项目,定于2022年2月13日开展名为“来访赢百达翡丽”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最高奖奖品为百达翡丽手表一块,采购预算为16.8万元。2021年12月20日,当事人将百达翡丽手表放置于营销中心入口展架上,并于2021年12月24日,将有关奖品信息发布于微信朋友圈的广告中,公示的参与条件为老业主、新客户及相关经纪人通过购房、到访验资或介绍新客等方式获取抽奖资格。但在2021年12月31日起,当事人又在“看福清”等七家福清本地微信公众号投放的宣传文章中,将参与条件变更为前1000名通过手机游戏集齐福袋的用户也可获取抽奖资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福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喜乐兴百货店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于2021年7月25日开始通过有奖销售的形式开展珠宝饰品的销售活动,凡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购物消费满200元以上就可以参加抽奖,但现场未设立有奖销售公示栏或广告,未明确公布对消费者兑奖有影响的“奖项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等信息,现场也未发现当事人建立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的档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 霜韵子(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吸引顾客,在2021年淘宝双十一活动期间采用谎称有奖的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公布的中奖名单(第1至200名)是其让工作人员导的以前旧的订单编号,并无实际统计中奖名单,且现场陈述前3名交易订单承诺赠送的戴森吹风机并未送出,实际交易成功付款1到10名及全场实际交易金额第1名的也没有按活动规则给予相应奖励。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福州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销售闽侯南通世茂璀璨滨江商品房项目时,通过“福州世茂领袖汇”的微信公众号中推送的《璀璨 南通|最新谍照大曝光!三个神户型即将璀璨开发》的微信网文、制作发布名为“世贸璀璨滨江展示用房”VR全景看房系统、售楼部展示的复式商品房样板房、制作发布纸质户型图等宣传形式,向购房人宣传其销售的108㎡复式商品房、87㎡复式商品房有增加房间赠送面积(与政府批准规划不符),误导客户处置占有与设计规划不符的空间和公共部位。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合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闽侯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其虚假宣传行为并处罚款760000元,对其合同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000元,合计并处罚款767000元。 龙岩融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在明知其销售的“观樾台”叠拼户型在交房时无地下夹层及无二楼南侧卧室且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装修体验馆内将客厅上空面积约30平方米的挑空位置用水泥倒板,装修成为一个主卧及一个次卧,并设立地下夹层(约80平方米),并在地下夹层的楼梯上贴着“业主自拓空间非交付标准实际交付时无此夹层业主需委托第三方进行改造。”的提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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