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要闻 > 正文

明确了!下月起,找“达人探店”推广属于“做广告”!

2023-04-25 15:42:18 作者: 来源:福州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随着2019年《电子商务法》的施行

关于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法规

也陆续出台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将于2023年5月1日实施

对于如今遍布各大社交及短视频、

直播平台的“探店”、“种草”、

“体验”类短视频

只要同时附上链接实现跳转购买

按照《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

明确属于互联网广告

必须标明“广告”字样

不得误导消费者

在新规实施之际

市场监管部门

郑重提醒

广大开展短视频营销的商家和网红达人

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否则,将按照《广告法》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尤其是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违反本规定,未经审查或者未按广告通过的内容发布互联网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

要冷静、理性

对各网络平台中流行的

“达人探店”仔细甄别

避免被营销广告所诱导

消费者容易被种草,主要来自于对网红效应的跟风,以及对原创真实性的信任。同时,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应负起主体责任,加强商品服务与内容审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以营利为目的虚假探店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依据《电子商务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家、达人、电子商务平台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