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十不得”
2023-05-29 10:21:04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商业银行服务收费“十不得” 一、不得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策收取支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和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等费用; 二、不得收取本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和银行汇票手续费、挂失费、工本费以及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信贷资金管理费、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等政府明令取消或暂停收取的费用; 三、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在总行价目表外自立项目收费或不履行价格优惠承诺; 四、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客户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公证费、保险费等费用; 五、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承兑费、业务协办费、委托贷款手续费,以及银团贷款承诺费、安排费、代理费等费用; 六、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信贷资信证明费、承诺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令取消的费用; 七、不得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强制企业购买保险、理财、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八、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过程中强制捆绑顾问、咨询、托管等服务,并利用协议定价方式向企业收取高于合理水平的费用; 九、不得在开展顾问、咨询、资金监管、资产托管、融资安排等有偿服务过程中,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十、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注:(以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梳理形成,供各商业银行参考使用)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