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3-11-17 10:33:25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 责任编辑:卓志沐 我来说两句 |
医药是直接关系老百姓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的大问题。“神医”“神药”都是伪医学,不仅会让患者遭受经济损失,还会耽误患者接受正规诊疗,贻误病情,甚至危及患者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严厉打击“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是人民群众之愿,也是监管部门之责。今年以来,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部署,以“铁拳”行动为抓手,深入开展“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查处了一批案件。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荟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13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厦门荟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普通食品过程中宣传保健治疗功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3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售的两种普通食品“舒颜饮”和“纤脉饮”,不具有保健治疗疾病功能;当事人负责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荟集纤脉饮新零售”于2021年1月18日发布的“【纤脉饮】产品介绍”宣传文案中包含“降低血糖血压,溶脂排脂,清除自由基,抗氧化,抗衰老,预防心脑血管疾病”“软化疏通全身血管、溶脂排脂、活化神经、彻底改善微循环、激活休眠细胞、清除体内垃圾和毒素、调节高低血压”等内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遂于2022年9月27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除了微信公众号之外,当事人及其业务销售人员在各销售微信群中对“舒颜饮”和“纤脉饮”两种产品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推广,宣传文案包含“30秒进入血液,90秒进入细胞深层,5分钟排湿驱寒,10分钟打通全身微循环”“三分钟找到老病根,五分钟排毒排湿排酸排风,十分钟打通微循环”;当事人还通过腾讯会议以直播的方式宣传该产品具有“快速排寒排湿排毒,软化血管,溶脂排脂,疏通经络,解决毒素,清自由基,抗疲劳抗衰老抗氧化,提升大脑敏捷度,改善记忆力”等功能。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群、腾讯会议直播的形式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海区淘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15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龙海区淘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某平台上开设一家名为“七点食分淘鲜专卖店”的店铺,销售有“五黑紫米饼”“五黑芝麻棒”“五黑芝麻丸”等普通食品。当事人为推广销售上述产品,在其网店制作并发布网页广告:“1枚=6个生蚝、吃了肾好、持久的秘密、猛男的秘密、没老婆别吃、不做黄脸婆”等。该广告文案均系当事人从网络上复制,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的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支付广告费用14147.27元。 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6月26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药济安好药师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23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的药济安大药房旗舰店销售普通食品“修正减肥左旋肉碱胶囊”对其宣传“燃烧脂肪、排油减肥”功效等内容,未获得广告审查准予许可;销售“聚和堂草本能量膜”广告页面内容含有“紧致腰身减肚腩”等内容无法提供证明材料;销售非处方药“同仁堂生脉饮”的广告页面标注:纯进口等;销售预包装食品“博曲苹果醋片”广告页面标注:“促进消化提高新陈代谢”等功效等。当事人以每条广告500元的费用,共支付6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前未经审查、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用语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四)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晋安区博恩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7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晋安区博恩口腔门诊有限公司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98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在美团开店宝的博恩口腔门诊部的网店平台上发布了“3M树脂补牙”“松动牙拔除(非智齿)”“种植牙拍片检查”等7条医疗广告,但现场均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广告的审查证明相关材料。5月10日,晋安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11日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依托平台陆续创建“3M树脂补牙”“松动牙拔除(非智齿)”“种植牙拍片检查”等7条医疗广告链接。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支付广告发布费用6103.89元。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晋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建翔锋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3月21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翔锋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石狮市某美容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一展架广告内容显示“瑞梵卡 中国科技疗肤首创权威品牌 ”,“解决真皮斑、老年斑、黄褐斑、雀斑、铅汞斑、胎记、太田痣、红血丝、汗管瘤、扁平疣、色素回流、各种顽固性皮肤问题”字样,经向经营者核实,该展架为当事人福建翔锋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发其放置在经营场所内宣传的。2月27日,石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福建翔锋化妆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可见“瑞梵卡”品牌化妆品相关产品,产品功效为补水保湿、水润肌肤、改善肌肤缺水现象,经当事人确认,石狮市某美容店店内有关“瑞梵卡”化妆品宣传的展架是其发放的,遂于当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发布的上述广告内容的事实依据,上述内容也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可,且“瑞梵卡”品牌化妆品相关产品,产品功效与其宣传功效不符。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支付广告费用9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化妆品广告,宣称医美效果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作出行政处罚。 漳州市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海区石码镇绿舒化妆品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7月20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龙海区石码镇绿舒化妆品店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龙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在某平台发布虚假广告,遂于2023年4月12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开始在微信小程序某平台开设网店(店名:绿舒商城),销售化妆品,为宣传、推广其销售的产品,聘请员工在该平台上设计、制作、发布标注“高丽雅娜肉毒眼霜抗皱淡化细纹黑眼圈去除眼袋神器送电动按摩棒”“无惧时光 让眼周肌肤就此冻龄”“99 满68包邮 高丽雅娜肉毒眼霜抗皱淡化细纹黑眼圈去除眼袋神器送电动按摩棒”等内容的图文广告,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内容的证明材料。截至案发,共支付广告费用5200元。 当事人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化妆品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龙海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市康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7月12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龙岩市康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5日,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有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在其经营的网店上发布违法广告,遂于2023年3月21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的名称为“康丰保健用品专营店”网店,销售从东莞市某运动用品厂购进的“君康来”腰椎舒缓器。为提高产品销量,当事人在该普通商品详情页面发布内容为“腰椎间盘突出矫正器腰肌劳损脊柱睡觉按摩损器腰疼痛腰垫治疗神器;加宽加大、缓解疲劳”等易使该产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医疗用语的广告,构成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品的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支付广告发布费用5050元。 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易使普通产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连江凤城君民口腔门诊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3年7月17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连江凤城君民口腔门诊部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涉嫌未经审查在某平台发布医疗广告,遂于当日对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开始在某平台发布内容为“韩国登腾种植牙套餐及价格;3M树脂补牙及价格;超声波洁牙及价格”的医疗广告。截至案发,当事人共支付广告费用1700元。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连江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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