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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责任制省级检查办法促“两个责任”落实

2014-07-02 15:16:25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察厅  责任编辑:龚錾瑒 刘宝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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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省级检查暂行办法》,健全促进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的长效机制。

《暂行办法》共7章28条,明确了责任制检查的组织领导、对象内容、程序方式、结果运用以及工作纪律,既贯彻了中央关于改进责任制检查的精神,也紧密结合福建实际,总结提升以往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将实践探索固化为制度规定。

《暂行办法》明确,检查工作在省委统一领导下,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对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责任情况的检查。在检查方式上,把集中检查与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委托检查、责令检查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充分调动党委、纪委、组织、财政、审计等力量,提升检查实效。集中检查主要采取事前摸底、民意调查、专业抽查、专项巡视、个别访谈、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明察暗访、述责述廉、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暂行办法》还对责任制检查的结果运用作了明确规定。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供给省委巡视机构,作为确定巡视任务的参考依据;检查情况特别是发现的问题,提供给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履职监督、业绩评定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民意调查和民主测评情况,提供给省效能办,作为绩效考评“反腐败成效(党风廉政)”项目评分的依据之一;对年度民意调查、民主测评分别排名最后的地区(部门、单位),视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责任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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