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分居时借债40万 漳州女子被判共还债务
zz.fjsen.com 2014-04-21 16:32:58 来源:东南快报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刚离婚不久,漳州的刘真就成为被告,原因竟是前夫向别人借了40万元一直没还,借钱的时间是在他们离婚前分居的时候。 法官介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丈夫在分居时借钱不还 离婚后夫妻二人都成被告 2010年1月,刘真的前夫李楠和债主许青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楠向许青借款40万元,月利率3.5%,利息于每月28日支付,借款期限至2010年4月28日止,双方还约定,如果李楠没有如期还款,应双倍支付利息以及承担原告催讨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法院诉讼费、代理人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许青当天就支付李楠40万元。2011年底,李楠和妻子离婚。此时,借款期限已届满,许青多次催讨,李楠拒不偿还。 许青为了实现债权,于2011年底向法院起诉,支付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万元。许青请求判决:李楠和妻子刘真连带清偿原告借款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7%计付至款还清时止)。李楠、刘真连带承担许青所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判夫妻共同偿还债务 云霄法院经审理认为,许青和李楠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除了利息约定外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合同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5%计算偏高,应予调整,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合同约定逾期还款应双倍支付利息属变相提高利率,不予支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李楠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应承担许青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许青要求被告李楠承担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应予以支持。 借款时两被告李楠、刘真属夫妻关系,该笔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许青申请追加刘真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许青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李楠、刘真应连带清偿结欠原告许青的借款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自2011年12月起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李楠和刘真应连带偿付原告许青支付的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000元。 而对于这样的审判结果,刘真不服,提出上诉。刘真认为,李楠向许青借钱的时候,她和李楠正在闹离婚两地分居,而且她对于李楠向许青借钱的事情毫不知情,要求法院改判由李楠负责还清这笔欠下的钱,自己不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楠向许青借款40万元,发生在刘真和李楠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两人有约定该笔借款为李楠个人债务,也不能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刘真提出不负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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