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非法经营道路运输被判刑 属全省首例
zz.fjsen.com 2014-07-10 09:18:28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7月10日讯(本网记者 李万宅 黄章富 通讯员 真坚 满荣)未经交通运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扰乱市场秩序。2014年7月9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等五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期(缓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至18000元。
据悉,这是我省首例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刑罚的案件。
2011年10月间,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交通运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漳州市区教师新村5幢擅自设立“国诚专业的士调度”车辆营运旅客机构,从事招揽客源及车辆调度业务,非法经营漳州市至厦门市车辆营运旅客业务。
之后,陈某招揽不具备车辆营运旅客资格的郑某、杨某、童某等人,加入“国诚专业的士调度”车辆营运旅客机构,接受陈某的调度,驾驶各自的轿车非法从事旅客营运活动。
陈某还雇请叶某驾驶陈某自有轿车参与旅客营运活动。期间,郑某根据陈某的安排负责接听电话并向童某等人传达调度信息。陈某、郑某按各营运车辆实际营业额的10%向被告人童某、杨某、郑某等人收取中介费。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陈某、郑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296217元。童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3800元,郑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72450元,杨某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61500元。
2012年8月17日,陈某、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郑某、郑某、杨某分别于2012年8月20日、8月21日、8月2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诉讼中,陈某、郑某、童某、郑某某、杨某分别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60000元、30000元、22000元、22000元、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郑某、童某、郑某某、杨某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扰乱市场秩序,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案发后,被告人郑某、郑某某、杨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郑某、童某、郑某某、杨某均能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均被酌情从轻处罚。
从事非法营运的“黑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将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被查出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则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被判处五年以下刑期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刑期。因而奉劝这类人员能悬崖勒马,踩住刹车,改行走向正道,而不要踩踏法律的红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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