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男子开车送醉酒女 欲在车内不轨获刑2年

zz.fjsen.com  2015-01-15 12:53:05  黄章富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1月15日讯(通讯员 于敏 满荣 本网记者 黄章富)开车送睡着的醉酒女,趁机欲在车内行奸。1月14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姜某构成强奸罪,被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6月22日凌晨3时,漳州男子姜某受朋友邀请,于深夜驾驶一部轿车载酒后的程某等四人(一男三女)一起到芗城区新浦路一家炖罐店吃夜宵,因程某醉酒在车内后座睡着而未能下车吃夜宵。

姜某便以照看程某为由留在车内,当其他人下车吃夜宵时,遂生邪念的姜某萌生了与程某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之后趁程某熟睡之机,悄悄将车开至市区江滨花园小区内,而后停下车,对睡在后座的程某进行图谋不轨,先是用手乱摸程某的胸部,后不顾醒来的程某的挣扎、反抗,强行脱下程某的内裤,欲强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后因程某一直挣扎,反抗并趁机打开了车门逃离,从而使得姜某企图未能得逞。

之后,程某随即报了警,2014年10月11日姜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刑拘。经法医鉴定,程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姜某赔偿了程某经济损失3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姜某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姜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姜某是犯罪未遂,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 责任编辑:王佳佳     标签:漳州男子 醉酒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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