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内租赁物损坏 承租人要赔吗?

zz.fjsen.com  2015-08-12 09:13:03  邹挺毅 来源:闽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市区某健身房老板洪先生向李女士租一套房作为员工宿舍,已租了两年。8月5日,李女士到出租房抄水表读数,房内没人,在征得洪先生的同意下,打开房门。进屋后,李女士看见客厅部分木地板浸在水中,卫生间不停地流出水,原来是洗漱台脱落砸破水管。洪先生接报到现场查看后,同意承担洗漱台的维修费用。可是李女士说木地板浸水无法再使用,得全部换新的,费用约2500元,要求洪先生承担三分之二。洪先生认为该套房在他承租之前已经使用了近13年,木地板已到更换年限;洗漱台的脱落有很大原因是自然引起,而非人力所为,所以他不应当承担木地板的更换费用。

就此事,漳州市仁胜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解释,租赁物损坏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取决于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以及租赁物损坏的原因。租赁物损坏的修缮责任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租赁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而租赁物的损坏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时,则修缮责任应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有着主要过失的,由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例,李女士没有证据证明洪先生的员工是破坏洗漱台的直接推手,所以从法律层面说,洪先生不用承担更换木地板的费用,但从房东和租客的和谐关系上说,他还是建议洪先生与李女士能平心静气地进一步协商,各退一步找到更好的解决办法。☉记者 邹挺毅

  • 责任编辑:王佳佳     标签:出租房内 租赁物 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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