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严禁“首付贷”业务
zz.fjsen.com 2016-06-15 10:14:5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漳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出台 严禁开展“首付贷”业务
东南网6月1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卢婷雯 廖珍妹 通讯员 吴林锴)近日,《漳州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出台,将对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4个方面展开整治。 漳州市金融办介绍,《方案》的出台,是为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漳州市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严禁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方案》中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不当宣传 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业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 而针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方案》要求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此外,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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