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格林兰庭小区一业主延期未交房 开发商索赔4.2万

zz.fjsen.com  2016-07-23 12:31:16  周杨宁 白志强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漳州格林兰庭小区一业主延期未交房 开发商索赔4.2万)

东南网漳州7月23日讯(海都记者 周杨宁 白志强)漳州市民叶女士2014年在漳州格林兰庭小区买了一套房子,约定2014年12月交房。叶女士称,因为置业顾问一直更换、未能收到《交房通知书》等原因,她未能办理交房。没想到,开发商发来律师函,向她索赔违约金4万余元。叶女士认为,这不合理。

对此,昨天上午,开发商营销部吴经理称,索赔是根据合同履行的,考虑到叶女士的情况,可以将违约金降至6000元,如果叶女士不愿意,可以走法律程序。

业主:

开发商发函说有两项违约 索赔4.2万

几天前,叶女士的父亲回平和芦溪老家办事,发现一张寄给叶女士的律师函。这封律师函是漳州格林兰庭小区的开发商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发的,称叶女士有两项违约,违约金共计42739元,其中,延期办理交房的违约金29019元。

看到这个,叶女士蒙了。律师函中称:叶女士2014年3月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协议,按揭款于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至开发商账户,但这笔款项未在约定时限内支付,叶女士构成违约;另外,双方约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同年12月17日,开发商送达《交房通知书》,通知业主在12月31日前办理交房手续,且还在报纸上发布《交房公告》,但叶女士仍未前来办理手续,行为也已构成违约。

叶女士认为,说她这两项违约都不合理。第一项,当时办理按揭,是她向开发商提供材料,开发商和银行办理的,“开发商要求我提供的材料,我都是按时交的,办理进度问题是开发商和银行的事情,现在向我索赔是什么依据?”叶女士说,当时办理按揭的过程很顺利,2014年6月,她就已开始还贷款。

而更让她难以接受的是延期交房违约。叶女士说,并非她的原因造成至今未交房。“首先我没有收到《交房通知书》,后来听说他们是寄到购房合同上面的地址,当时置业顾问让我填身份证上的地址,我就填了芦溪老家,那边平时都没人住,我从来都没有接到交房通知,后来听说可以交房了,我几次到售楼部交房,都说没有《交房通知书》办不了,以前对接我们的置业顾问都离职了,也没有人告诉我们要怎么做,后面也就不了了之。是开发商的问题导致我们交不了房,现在反而要我们赔违约金?”

叶女士表示,签订合同后,开发商也没有联系她去领合同,她压根不清楚合同上有业主延期办理交房要赔付违约金的相关内容。

开发商:按合同履行 愿将违约金降至6000

昨天上午,漳州格林兰庭营销部吴经理回应说,索赔都是根据合同履行的,呈现出来的结果就是业主违约,他们的索赔是有法律依据的。吴经理称,如果叶女士对索赔有异议,可以举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对于叶女士延期办理交房,索赔违约金的依据,吴经理称是根据当时购房合同的补充协议。在购房合同补充协议里,有“乙方逾期办理交付房屋手续,或乙方原因造成该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乙方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购房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一条款。

吴经理称,考虑到叶女士的一些情况,通过协调,公司原则上同意将叶女士的违约金降到6000元。

律师:拒付违约金 有一定法律依据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周艳红认为,是否违约,在本案中应当区分情况。现在购房按揭时,一般都由购房者提供各种证明、手续,委托开发商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叶女士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最后银行也已放款,中间如果不是因为叶女士的原因延迟,不能把违约责任推给叶女士。

至于迟延交房,在大多数购房合同中,仅有限制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条款,甚少有业主迟延交房的情形,但不排除个别开发商有这样的合同类型。当初给叶女士邮寄交房通知,应当考察邮寄情况,是否有退件或者签收为何人的情形,在报纸刊登,也应当考量该报纸在当地的影响力及购买普及力。若不是归结于叶女士的原因,周艳红认为叶女士是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而且从叶女士的主观意愿来说,她也曾积极主动询问交房情况,说明其并非逃避交房。因而叶女士拒绝支付违约金,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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