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迁喜宴席散后客人酒驾车祸身亡 东家被判担责一成
zz.fjsen.com 2016-07-27 10:55:37 来源:漳州新闻网 我来说两句
乔迁新居,宴请朋友,席上觥筹交错,席散悲剧发生,其中一位朋友颜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事后,死者家属起诉宴请方,索赔31万余元。7月25日,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宴请方担责一成,赔偿死者家属89561.8元。 今年1月31日晚,罗某辉乔迁之喜,宴请众朋友,家住程溪镇的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赴宴。席间,罗某辉以主人身份到每桌酒席敬酒一杯,颜某受敬饮啤酒一杯。宴席散后,颜某独自驾车回家,途中摩托车驶出路面坠入路外小沟,当场死亡。事发后,检测出颜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89mg/ml,属醉酒驾车行为。 死者家属认为,罗某辉作为宴请主人对驾驶摩托车前来赴宴的颜某负有告知并阻止酒后开车的义务,而罗某辉未能阻止,导致颜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经济损失310247元。 罗某辩称,颜某为成年人,未持有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没有年检及酒后驾车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罗某在宴席中没有单独与颜某饮酒,也没有劝酒,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宴请提供饮料与酒类供客人挑选饮用系依照传统习俗,没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此外,赔偿项目和金额有部分不合理。 龙海法院审理后认为,乔迁宴请及请客吃酒是一种习俗,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赴宴人颜某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起后来的醉酒危险状态,宴请人罗某辉则应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如饮酒过程中的提醒、劝告义务和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虽然没有证据表明罗某辉或其他共饮人对颜某有故意劝、罚、灌酒等消极履行注意义务行为,但也没有证据表明罗某辉在颜某饮酒过程中履行了提醒、劝告义务或者在颜某酒后履行了护送、通知、照顾义务。 法院认为,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安全负最大的注意义务。颜某生前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控制不当导致自身醉酒并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成为死亡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该案具体情况确定责任比例为90%。罗某因乔迁宴请,对颜某饮酒未能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其责任比例为10%。(陈志龙 王建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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