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伪造证单案
zz.fjsen.com 2016-10-25 08:42:29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10月25日讯(通讯员 黄劲辉 本网记者 陈志远) 近日,漳州检验检疫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一起伪造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案件,当事人杨某因伪造包含印章的检验检疫证书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检验检疫局获悉,案件当事人杨某向漳州某食品公司订购一批蘑菇罐头欲出口至阿曼。因临近春节假期,杨某认为向漳州检验检疫局申报该批蘑菇罐头的健康证书时间会受到影响,进而要承担违约责任,遂利用电脑制图软件,通过扫描漳州检验检疫局健康证书原件、修改货物信息等方式,伪造包含印章的漳州检验检疫局健康证书,并模仿签发人笔迹进行签名,后将伪造的健康证书交食品公司送漳州市贸促会代办认证。 漳州市贸促会将健康证书寄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办理认证时,工作人员怀疑健康证书系伪造并退回。经漳州检验检疫局确认,杨某提交的健康证书及印章均系伪造。 当事人杨某伪造检验检疫证单印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因涉嫌构成犯罪,漳州检验检疫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取证,由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当事人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介绍,假检验检疫证单的存在,扰乱了正常的进出口检验检疫秩序,对中国外贸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在日益严峻的出口形式下,出口商为争取订单,在没有充分了解检验检疫政策的情况下,出于贪图方便、减少损失等原因,存在侥幸心理,企图使用假证蒙混过关。为此,漳州检验检疫局提醒出口商牢固树立良好的法律观念,按照规定自觉申报,遇到紧急事件、难题时,要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避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解难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六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商检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商检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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