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6人驾考作弊男子被批捕 系漳州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zz.fjsen.com 2016-11-04 11:04:3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1月4日讯(海都记者 曾炳光 通讯员 蔡宝莹)《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漳州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目前正在长泰检察院审理。 昨日,长泰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向海都记者简单梳理了这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容某是广西人,今年3月案发,上个月24日,以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批准逮捕。 容某落网时交代了作案经过,他自称在广西当地参加驾考特别严格,需要屏蔽信号,听说长泰驾考宽松,便在这里“寻找商机”。他伙同他人,在机动车驾驶人考试中通过购买微型摄像机、发射器、无线耳机等设备,以每人2000元的价格,帮助6名考生通过科目一、科目四考试。期间,洪某、张某、张某某帮容某介绍学员,每人各收取500元报酬。今年3月,一连姓女子考科目一时,被考官发现耳朵一侧塞了个黄色的类似耳塞的东西,怀疑是作弊,考试结束后被警方带走。容某组织考试作弊的事情就此败露。 【检察官说法】 驾考算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吗?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新增的法条指明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经办检察官介绍,“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考试,其并不要求是“统一由国家一级组织的考试”。有些法律规定的考试,依照规定不是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而是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比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组织的,因此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相反,有些考试虽然是国家一级组织的,但因缺乏法律规定,也不属于“国家考试”,比如大学英语四六级。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