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擅收物流落地费 315依法维权益

zz.fjsen.com  2019-03-13 14:45:24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案情简介】近日,漳州市芗城区消费者胡先生从山东省托运一批货物到龙海市九湖镇。办理托运手续时,发货方物流公司在托运单上清楚注明:应交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其它费用零。7月29日,胡先生凭领货单到龙海市九湖镇某物流公司要领货时,物流公司向消费者收取2000元托运费后,还要胡先生再交一笔150元的“落地费”。胡先生认为领货单据上清楚写着应交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其它费用零,于是对150元“落地费”这种乱收费行为难以接受。某物流公司称消费者应交的2000元运费是发货方物流公司所收,接收方物流没有什么受益,“落地费”就是货物运送到接收方物流后的装卸、提供仓库的费用,以消费者没交“落地费”为由不让其领货。

【调处过程及结果】龙海市九湖镇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接诉后,执法人员当即赶到现场,经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315执法人员认为,消费者从山东托运货物,当地物流已按货运服务收费标准给予验收计费,并在托运领货单据上明晰:应交运费2000元,货到付款;其它费用零,就是表示当地物流已与消费者形成货运合同协议,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其应付运费2000元已包括发货、收货双方运费、装卸费、仓管费,收货方物流在消费者领货环节收取“落地费”是随意提高物流运费,是乱收费行为,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315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现场调解下,物流经营者停止了收取“落地费”的错误行为,让消费者领回货物。

【案例评析】据了解,近几年来,有的物流公司擅自向客户收取“落地费”已成为物流业的“潜规则”,由此引发的物流服务收费纠纷时有发生。为此,315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托运物品时,物流公司应以书面形式事先告知客户要交哪些费用,客户按约定范围付费;如果物流公司和客户的合约中没有“落地费”,收货方物流却强行收取就涉嫌超出合同约定收费,客户可拒绝支付,并可向运输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责任编辑:陈志远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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