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发布2019年度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

zz.fjsen.com  2020-03-13 18:18:36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漳州3月14日讯(本网记者 林永清 卢丽娟 通讯员高剑光)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到来,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凝聚你我的力量。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夕,为进一步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漳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公布了2019年度消费投诉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房地产、珠宝、保健品、金融、出租车、农资产品等多领域,并由专业人士对案例进行评析,提醒广大消费者以此为鉴,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一:酒店消费被烫伤,平等协商化纠纷

2019年4月23日,徐女士在某酒店就餐时,服务生不慎将托盘中4杯刚烧开的开水泼到其的身上,导致双腿以及右肩烫伤,其就诊后经营者支付500元医疗费,其自付2500元的医药费。由于徐女士来自外地,此次事故影响了其的肢体行动及所有行程,现要求经营者赔付行程延误、误工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元,但经营者只肯理赔1万元以内,其认为不合理,请12315帮助处理。

接诉后,芗城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两次现场调解。商家承认是由于服务员不小心将开水烫到徐女士身上,在徐女士受伤后,商家积极配合派工作人员一同去医院,在治疗期间坚持给徐女士送中餐和晚餐,并同意赔偿医药费等1万元。徐女士认为,受伤导致其后期行程无法进行,机票、酒店退改增加支出,且无法按时返台导致误工减少收入,要求赔偿各种费用7万元。

因调解金额较大,芗城区消委会工作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商家赔付消费者19999元,消费者当场收到现金。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针对“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了消费者的“求偿权”,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在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当事双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框架内理性维权、平等协商,最终才能达成一致,圆满解决纠纷。

案例二:未成年消费可撤销 监护人商家均担责

2019年5月,付女士投诉称其11周岁小孩私自到商场购买了一款1344元的“天梭”牌手表,商家以表带经过调整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退货,请求帮助。

龙文区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得知,购买该手表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1岁的未成年人。通过工作人员对法规的耐心解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经营者以1244元的价格回收该手表,付女士也表示要对孩子进行批评教育。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以认定该交易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监护人可依法撤销,同时,该未成年人监护人,实施监护措施不力,对此次事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监护人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的同时,经营者也可以要求监护人分担撤销该交易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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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编辑:苏海森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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