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一群众网上散布不实信息 被判公开道歉并赔8000元

zz.fjsen.com  2023-09-18 19:50:00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底线不可逾越。近日,家住漳州芗城区王某厦就因在网络上发表不实、不当言论,被当事人告上法庭。最终经芗城法院审理,被告王某厦要在其抖音号 和“布观音乡里群”微信群里发表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原告因名誉权侵害而造成财产损失 8000 元。

原告陈某国曾系布观音庙的管委会成员兼主任,即布观音庙的负责人,负责布观音庙日常的民间信仰活动的正常开展。原告张某红作为义工在布观音庙从事日常杂务。一直以来,漳州布观音庙香火鼎盛,吸引了很多信众前来烧香礼拜。2022年9月中旬起,被告王某厦频繁通过自己的抖音号和“布观音乡里”微信群发布多条图文视频对原告进行造谣、诽谤和诬陷,散布各种不实言论。这些发布的视频内容被广泛关注、点赞和评论,还被大量转发。原告经多人告知以后对被告进行多番制止,被告不但拒不悔改,还继续发布更多视频对原告进行造谣、诋毁。被告发布上述不实言论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困扰,不但严重干扰了布观音庙日常信仰活动的正常进行,也给原告的名誉和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芗城法院认为,被告王某厦在抖音平台用抖音号 及“布观音乡里”微信群里发布了针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的图片及文字信息,由于抖音平台是允许不特定人浏览、转发、评论,而微信群里是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抖音平台及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被告王某厦在抖音平台、“布观音乡里”微信群中发布了针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的图片及文字信息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芗城法院认为传统名誉权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即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对于抖音平台、微信群中的言论、图片等信息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认定,要符合传统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还应当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芗城法院认为,本案可以认定被告王某厦因对原告管理布观音庙及寺庙的财产不满以及因换届而发生纠纷后,通过其抖音号及在“布观音乡里”微信群里发布了“关于漳州市高新区“布观音庙上一届管委会主任陈某国违法乱纪的行为,霸占寺庙,谋取不义之财。”“这一个臭名昭著的泼妇,企图长期霸占漳州市布观音庙作为他们家里摇钱树的阴谋诡计不能得逞,恼羞成怒”等文字明显具有贬损性的言论。其实被告王某厦如认为原告在管理庙产存在违法违纪的情况,被告王某厦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举报、解决,但被告王某厦将上述不实、不当言论发至抖音平台及“布观音乡里”微信群,其主观过错明显,从抖音平台、微信群的不特定关系人员组成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原告的猜测和误解,从而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的社会评价降低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告王某厦此行为对原告陈某国、张某红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应立即停止侵害,并在抖音平台、“布观音乡里”微信群发表道歉声明。

此外,芗城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00 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原告为本案诉讼进行公证证据保全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当地律师收费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因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 8000 元。为此,被告王某厦应赔偿原告陈某国、张某红因名誉权侵害而造成财产损失8000 元。(海峡导报大漳州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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