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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法典 | “权利”这两个字,力透纸背!

2020-06-03 13:17:57  来源:人民政协报   责任编辑:孙劲贞   


徐艳红

民法典是一部怎样的法律?本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协副会长、国浩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吕红兵。

民法典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

记者:民法典的颁布是我国政治上和法治上的一件大事,请您讲讲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为何引得大家如此关切?

吕红兵: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其关注度极高,我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其关切了我们每个人的权利,是一部保护个人权利的法律。

5月6日,脱口秀演员王越池(艺名“池子”)在微博上发布声明,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5月7日凌晨,中信银行道歉,称已将涉事支行行长撤职。当日,有媒体从上海银保监局获悉,该局已关注到王越池指责中信银行泄露其个人账户交易信息一事,并正式介入调查。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通报,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启动立案调查程序,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这是一个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案例。

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中,有一章专门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由此可见,未来个人信息的受侵权人完全可以拿起民法典这一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更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如果说宪法重在限制公权力,那么民法典则重在保护私权利。

保护权利的前提是确立权利。我国民法典在总则中的第五章专章全面规定了“民事权利”。

如“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再如“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规定,全面且充分,系统且科学。

保护权利的手段是追责侵权。我们经常说,“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而救济的目的,在于追究违约方或侵权者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编第八章对“民事责任”作了系统规定。

保护权利的边界是履行义务。虽然,“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然而,“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而且,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总之,7编84章1260条的民法典,从头到尾,逐字逐句,博大精深之中,字里行间、力透纸背的就是两个字:“权利”!

与时俱进的民法典

记者:您认为民法典是否做到了与时俱进,如果是,体现在哪些方面?

吕红兵:民法典是一部适用于全时空的法律。

疫情是一场“大考”,也是一场“大战”;是“医疗之战”,也是“法律之战”,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次“实战”考验。

民法典的与时俱进体现在能结合疫情防控,有四处作了最新规定,这是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与时俱进,也是我国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时代性、人民性所在,即体现了时代特点,反映了人民意愿。

此四处规定包括:结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对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想必大家都知道,这条与湖北红安县17岁脑瘫儿因家人被隔离,无人照料而去世有关。

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了“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许多法律条款都是在紧急适用时才被激活,于是方知其立法效果如何。而目前正是对我们这场“考试”的“失分项”进行深刻反思、强化研究的最好时机。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让我们的法律更完善,从而构筑成为一个闭环的、严密的体系,适用于全时空与全天候、各种状态包括常态与应急,以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是一部能激发社会活力的法律

记者:您认为民法典与我们社会联系最为密切的地方是什么?

吕红兵:在我看来,民法典是一部能够激发社会活力的法律。

我是一名执业律师。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合伙制。而“合伙”二字的基本依据正是民法典的规定。可是,律师事务所内部体制是合伙制,那么对外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呢?也就是说律所是“法人”还是“非法人”呢?这个答案也在民法典中。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四章“非法人组织”中就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即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所。因此,律所的设立要按照律师法规定的设立条件与程序进行。这样的话,律所才能开业,律师才能在此平台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其实,我们每个人所从事的职业几乎都能在民法典中找到出处。“我是谁?从哪里来?到哪里去?”民法典,正是人生指南,也是职业宝典。

新冠肺炎疫情突如其来,许多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机构冲锋在前,履行社会责任,赢得各界人士点赞。当然大家也总是在问:他们的钱从哪里来的?又去了何处?机构本身能不能赚钱?对他们又如何进行监督等,这些问题不时萦绕在大家脑海中。此次疫情期间,大家对“韩红爱心慈善基金会”特别关注就不奇怪了。其实,基础性答案也尽在民法典之中。

我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三章“法人”第三节“非营利法人”就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我们现实生活中看到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即属于非营利法人。

此次疫情防控,社区战斗在最前沿,可谓功不可没。我们每个人从来没有如此长时间和紧密性地与自己所在的社区有如此多的关联。但“社区”二字,我们常挂在嘴边,其法律含义到底是什么?这些机构是什么性质?承担怎样的责任?与我们又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答案也在民法典中。

民法典第一编“总则”中明确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第10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当然,对于“特别法人”权利、职责和义务,民法典有非常详尽的规定。

上述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居委会、业委会,都是社会性的组织,属于社会的最基层,与我们每个人的工作、生活与社会活动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些社会组织的设立与运营,尤其是其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上的依据,无一不尽在民法典之中。其出生与成长、发展与壮大,都离不开民法典的赋权与保障、规范与引领。正是有了这些如社会细胞般的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才使得我们的整个社会肌体具备能力、富有活力、充满张力、饱含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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