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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乐法院集中发布第三批涉“做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例

2023-06-15 17:45:00 作者:谢丹晶 来源:东南网长乐频道  责任编辑:杨子锋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长乐6月15日讯(本网记者 谢丹晶 通讯员 薛友虹 陈月琴)本月为2023年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近期,长乐“做会”类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给辖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恶劣影响。长乐法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判断涉“做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现发布近期审结的两类4起典型案例。

第一类:被告人赔偿未标会员损失,达成赔偿或清退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予宣告缓刑

案例1:

2021年1月至2022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有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许可,先后在长乐某村一带组织了3班“民间互助会”,每班会会值均为1万元,吸收会员均在60余名左右。2022年8月,因多名已标会员不加会,黄某某无力垫付会款致3班“民间互助会”全部倒会,造成报案会员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850700元。经审计,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人民币35304900元。案发后,黄某某与报案会员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报案会员的损失,并获得报案会员的谅解。

经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2:

2014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在长乐某乡镇一带组织一班民间互助会,吸收66名会员,2015年1月,被告人曾某授意、指使陈某另行组织一班民间互助会,吸收了73名会员。后因陈某个人原因,将该二班民间互助会均交由曾某主持经营。至2017年6月倒会时,该二班会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255150元,造成未标会员经济损失3204450元。被告人陈某于2022年4月被抓获,随后曾某于6月向公安机关自首,2023年1月由长乐区检察院移送长乐法院立案。审理中,被告人曾某、陈某与全部未标会员达成清退或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经审理,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第二类:被告人偷标会款致倒会,坚决判处实刑

案例1:

2017年7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其丈夫(已殁),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林某某为会首,在长乐某乡镇组织周边乡镇不特定人员成立五班民间互助会,每班会会值1000元至2000元,吸收会员59名至113名不等。2021年3月,因林某某偷标会等原因导致倒会,造成报案会员经济损失达4530160元。经审计,被告人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达23033010元。

经审理,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2:

2017年4月起,被告人陈某甲以其丈夫陈某乙名义或自任会首,在长乐某乡镇一带成立九班民间互助会。2021年11月,因陈某甲无力经营发生倒会。陈某乙明知陈某甲组织民间互助会,仍帮忙制作会簿,收取、转账汇款。九班民间互助会共吸收会员1000余名,共收取标汇款总额计80887660元,造成被害人损失共计24686880元。在上述组织民间互助会过程中,陈某甲冒用其他参会人员的名义,偷标汇款金额共计1967120元,用于购买六合彩等。

经审理,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说法:民间标会看似收益高,但涉众性强、风险极大,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因会头卷款潜逃、资金周转不灵或会员标款不还等原因导致“倒会”的现象时有发生。而且,组织和参加民间标会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还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社会大众应该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念和法律红线意识,自觉抵制高利诱惑,维护社会金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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