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签订放弃抚养权益约定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2020-06-04 17:19:39 来源: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
夫妻二人在婚内约定,离婚后两个孩子抚养权归女方。之后,男方诉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日前,经法院审理,同意离婚,但婚内签订放弃抚养权益的约定无效。 2018年初,陈先生和妻子苏小姐签订《婚内协议》,对于两个孩子的抚养问题约定:如将来双方离婚(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不论原因以及双方经济能力如何,婚生子的抚养权均归女方,随女方生活,男方自愿放弃婚生子的抚养权。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随着婚生子的成长需求可以递增),直到婚生子可以独立生活为止。男方及男方父母享有探视权,每周可探视一天。 同年3月,苏小姐就与陈先生的父母因琐事等产生矛盾,后双方分居。2018年6月初,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与苏小姐离婚及处理子女抚养等问题。苏小姐要求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两个孩子均由己方抚养。 法院审理: 抚养约定违反法律规定 应为无效内容 经审理,法院认为,陈先生与苏小姐均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且经调解无效,法院予以照准。 但父母对子女抚养照顾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关于该项子女抚养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该部分内容无效,应从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量孩子的抚养问题。 两个孩子自出生至父母双方分居,大部分时间均与父母共同生活,双方对孩子均有爱和关护。综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认为两个孩子其中一名由苏小姐直接抚养,另外一名孩子则交由陈先生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费用为宜。 法官说法: 夫妻婚内协议中关于离婚时一方无条件放弃抚养权的约定违反父母对子女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律规定,该约定内容无效。 夫妻离婚争夺抚养权时,当事双方经常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如何能最大化,是一种“我想要……”的思路,而没有真正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想一想“孩子想要……”,往往给孩子造成不可消除的心理创伤。法院的裁判从子女利益最大化出发,将“父母本位”转换为“子女本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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